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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5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羅貞元賴映岑郭世顏

原告
陸傳彬即富居室內裝潢工程行
被告
林佩儀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73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賴映岑

法 官 郭世顏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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