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53號
- 原告
- 陸傳彬即富居室內裝潢工程行
- 被告
- 林佩儀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73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