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
- 原告
- 官若儂
- 被告
- 劉朝臣 生前籍設苗栗縣○○市○○里0鄰○○路
- 被告
- 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方錦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易字第28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朝臣所涉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9 日判決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並未於訴狀中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在訴訟過程中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另本件固經本院依前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因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者,原告尚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