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原 告 鍾昌志 鍾新一 被 告 蔡清平 全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家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238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