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 告 羅純剛 被 告 陳宗煥 賴榮奕即早安新天地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8 年度交訴字第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申維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