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羅貞元申維中郭世顏

原告
羅純剛
被告
陳宗煥

      賴榮奕即早安新天地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8 年度交訴字第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申維中

                  法 官 郭世顏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