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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魏宏安王瀅婷朱俊瑋

原告
吳順德
原告
黃鳳玉
被告
陳昭雄
被告
永倡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秋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5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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