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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魏宏安王瀅婷朱俊瑋
  • 法定代理人
    王秋欽

  • 原告
    吳順德
  • 被告
    陳昭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   告 吳順德 黃鳳玉 被   告 陳昭雄 永倡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秋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5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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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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