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 告 吳順德 黃鳳玉 被 告 陳昭雄 永倡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秋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5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