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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9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士杰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 宣告刑欄內,關於「1 年3 月(判8 次)」之記載,應更正為「1年3月(判18次)」。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依同一法理,此項解釋於裁定亦應適用。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 宣告刑欄內,關於「1 年3 月(判8 次)」之記載,顯然與卷證資料不符,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1 年3 月(判18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9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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