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9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士杰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 宣告刑欄內,關於「1 年3 月(判8 次)」之記載,應更正為「1年3月(判18次)」。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依同一法理,此項解釋於裁定亦應適用。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 宣告刑欄內,關於「1 年3 月(判8 次)」之記載,顯然與卷證資料不符,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1 年3 月(判18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