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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38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賴映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苗簡字第386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永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毒偵字第37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永君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永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受刑事處遇之紀錄,併考量其施用毒品並無危害他人,本諸施用毒品者對於毒品均有相當程度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法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容應以病人之角度為考量,並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本件其施用毒品之手段、情節及犯後坦承犯行、協助指證毒品來源之態度,暨品行、智識程度、職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374號
    被      告  陳永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永君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本署檢察官於
    民國87年6月25日依法釋放,並於同年7月21日以87年度偵字
    第24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
    後(87年6月25日起算),5年後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仍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業由本署檢察官於106年6月28日依法釋放,並由本
    署檢察官於同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苗簡
    字第960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8年2月13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按於本案中並不構成累犯)。
二、詎其猶不知悛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108年1月7日0時30分許,在苗栗縣頭份市濫坑里山區
    某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玻璃球(未扣案)內,並以
    火加熱燒烤後使成煙霧,再加以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
    他命1次。嗣於108 年1月9日7時37分許,因警偵辦彭文發販
    賣毒品案件(另案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
    而前往陳永君位於頭份市○○里00鄰○○○○00○00號之住
    處查察,並經徵得陳永君之同意後採集尿液送請檢驗,結果
    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報告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如下:
  ㈠被告陳永君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勘察採證同意書、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煙毒尿
    液採證編號替代姓名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
    物實驗室-台北108年1月1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唐先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386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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