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傑、洪子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王允澧 被 告 洪子淳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訴字第414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