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原 告 卓宗穎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被 告 王乙蓉 古鎮彰 張惠安即金旺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25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