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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陳茂榮柳章峰高御庭

  • 當事人
    卓宗穎王乙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原   告 卓宗穎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被   告 王乙蓉 古鎮彰 張惠安即金旺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25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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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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