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原交簡字第1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苗原交簡字第11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風燕茹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撤緩偵字第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風燕茹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除犯罪事實欄第2 列「苗栗縣苗栗市」之記載,應補充記載為「苗栗縣○○市○○路000 號」、「飲用酒類過量」之記載,應更正記載為「飲用啤酒過量」;第6 列「測得」前面,應增列「於同日凌晨0 時51分許,測得」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會因意識模糊,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危及自己與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上安全,仍不顧政府禁令,於飲用酒類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犯後能坦白承認,其體內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不多,年輕識淺,目前尚無前科紀錄,素行尚稱良好,及據警詢筆錄記載,其教育程度為五專,職業欄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

(二)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原交簡字第1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