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92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練錫忠 選任辯護人 魏敬峯律師 被 告 練錫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5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練錫忠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他被訴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均無罪。 練錫明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他被訴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練錫忠為址設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 號1 樓宏明佳綠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宏明佳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實際掌管營運之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練錫明為練錫忠胞弟,對外自稱副總,為宏明佳公司綜理宏明佳公司與大陸地區合作開發海峽兩岸農業綠能生態高科技及長照養生園區(下稱養生村)開發案之一切事務。渠等均明知宏明佳公司與德和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德和利公司)、期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期將公司)、鴻遠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鴻遠公司)、正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正生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在不詳地點,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 個月為1 期,虛開如附表一所示發票號碼、銷售額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德和利公司、期將公司、鴻遠公司、正生公司供作進項憑證,使上開公司於各期申報營業稅期間用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此詐術幫助德和利公司逃漏如附表一編號1 至51「稅額」欄所示之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期將公司、鴻遠公司、正生公司均無逃漏稅之結果,詳如後述)。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各項對被告2 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檢察官、被告2 人及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473 頁) ,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並無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事,依各該陳述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適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㈡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01號、97年度台上字第6153號、97年度台上字第3854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練錫忠、練錫明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並有共同被告即證人練錫忠(見國稅局卷宗第129 頁至第133 頁、第167 頁至第171 頁、偵卷㈠第35頁至第36頁)、練錫明(見國稅局卷宗第129 頁至第133 頁、第167 頁至第171 頁、偵卷㈠第53頁至第54頁)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談話紀錄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熊謝雅蓁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之談話紀錄(見國稅局卷宗第197 頁至第198 頁)、於本院審理具結之證述(見本院卷二第9 頁至第28頁)、證人黃福星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之營業人談話筆錄(見國稅局卷宗第364 頁至第365 頁)、證人徐慧萍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之談話記錄(見國稅局卷宗第181 頁至第183 頁)、證人袁仁清、熊育烽於本院審理具結之證述(見本院卷二第29頁至第89頁)可參,復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見偵卷㈠第29頁至第30頁)、海峽兩岸長照農業生態養生園區合作協議書(見偵卷㈠第55頁至第57頁)、說明書(見偵卷㈠第59頁)、海峽兩岸高科技農業暨精緻休閒觀光園初步規劃報告(見偵卷㈠第61頁至第159 頁)、新北市○○區○○段○○路○段000 00地號等10筆土地開發案整體設計規劃服務建議書(見偵卷㈠第161 頁至第241 頁)、說明書(見偵卷㈡第3 頁至第7 頁)、陸豐市海峽兩岸高科農業綠能生態產業初步規劃報告(見偵卷㈡第9 頁至第93頁)、金綻天地酒店公寓定位合作意向書(見偵卷㈡第95頁)、說明書(見偵卷㈡第97頁至第101 頁)、金門縣○○鎮○○○段0000號酒店式公寓新建案整體設計規劃服務建議書(見偵卷㈡第103 頁至第123 頁)、金城西門劃段酒店式公寓圖說(見偵卷㈡第125 頁至第175 頁)、說明書(見偵卷㈡第177 頁)、金門縣○○鎮○○村段000 號酒店式公寓新建案整體設計規劃服務建議書(見偵卷㈡第179 頁至第199 頁)、金城歐村酒店式公寓圖說(見偵卷㈡第201 頁至第237 頁)、說明書(見偵卷㈡第239 頁)、澎湖縣○○市○○段000 地號酒店式公寓新建案整體設計規劃服務建議書(見偵卷㈡第241 頁至第261 頁)、馬公鐵線段酒店式公寓圖說(見偵卷㈡第263 頁至第327 頁)廣東省陸風式簽約照片(見偵卷㈡第329 頁至第331 頁)、說明書(見偵卷㈡第333 頁)集集天地會館圖說、集集天地會館案整體設計規劃(見偵卷㈡第335 頁至第413 頁)、宏明佳綠能企業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見國稅局卷宗第3 頁至第14頁)、宏明佳綠能企業有限公司104 年1 月至107 年2 月進銷交易流程圖(見國稅局卷宗第21頁)、宏明佳綠能企業有限公司104 年1 月至107 年2 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見國稅局卷宗第23頁)、宏明佳綠能企業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取具(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見國稅局卷宗第25頁至第34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國稅局卷宗第35頁至第50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見國稅局卷宗第51頁至第54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統計表(見國稅局卷宗第55頁至第56頁)、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宏明佳綠能企業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國稅局卷宗第57頁至第58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國稅局卷宗第59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見國稅局卷宗第61頁至第62頁)、104 年度至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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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參照)。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足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份者,應與有該身份者共犯,始有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練錫明在宏明佳公司並無擔任職位,不具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身分,惟其與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練錫忠共犯附表一之犯行,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應以共同正犯論。是核被告練錫忠就附表一編號1 至51所為,各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就附表一編號52至143 所為,各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核被告練錫明就附表一編號1 至51所為,各係犯與商業負責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就附表一編號52至143 所為,各係犯與商業負責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被告2 人就附表一各編號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2 人以宏明佳公司之名義,共同開立數張不實發票行為,係屬於同一報稅期間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應認被告2 人於同一報稅期間開立數張不實統一發票,仍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而被告2 人就附表一編號1 至51所犯二罪,係以開具不實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而開具不實發票之前階段部分即係成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2 罪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㈣就附表一所示各犯行,係由被告2 人共同以宏明佳公司之名義,先後開立各該不實統一發票予各該公司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於申報期限前申報營業稅,其開立之對象既屬有別,且不同公司之需求各異,依前開說明,各應同時以「一期」及「對象」作為認定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數之計算,即應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 個月為1 期,就各期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以統一發票開立及申報營業稅「期別」之不同,作為認定罪數之計算基準,而予以分論併罰。準此,被告2 人共同所犯之各罪應以每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間所為作為認定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罪數,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各應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2 人為經營宏明佳公司之養生村開發案,竟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且幫助德和利公司逃漏稅捐,其等所為妨害稅務健全,實屬可責;並衡酌被告2 人之犯案期間為 104 年1 月間起至107 年2 月間,其等就本案養生村開發案之分工,係由被告練錫明所主導,其可責性應較被告練錫忠為高;兼衡被告2 人犯後於本院調查相關證據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312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2 人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酌被告2 人本案犯罪類型、手法相同,時間分布,被告2 人之犯罪分工等因素,依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效果等,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四、沒收: 被告2 人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犯行,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尚難證明其等有自德和利公司、期將公司、鴻遠公司、正生公司處獲有何利益,即無積極證據證明其等有犯罪所得,尚無從宣告沒收。 貳、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練錫忠、練錫明明知與期將公司、鴻遠公司、正生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竟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 個月為1 期,以宏明佳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一編號52至143 所示發票號碼、銷售額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期將公司、鴻遠公司、正生公司供作進項憑證,而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因認被告2 人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 ㈡被告練錫忠、練錫明明知宏明佳公司未實際向阜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阜茂公司)、海旭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海旭公司)、快樂老闆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快樂老闆公司)、宇酋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宇酋公司)進貨,竟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 個月為1 期,各期分別基於使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取得上開公司開立如附表二之不實之統一發票,充當宏明佳公司之進項憑證,於營業申報扣抵各期別之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上開公司之銷項稅額,以此詐術逃漏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因認被告2 人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同法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之證據,均須達於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詐術固同於刑法上詐術之意,乃指以「偽作真或欺罔隱瞞等積極之作為,致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免納或少納應繳之稅款,以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雖以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為必要,惟判斷納稅義務人是否已逃漏稅捐,應以結算申報時,納稅義務人有無以積極之作為,施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報不實,致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為斷。所謂未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係指納稅義務人雖有施用詐術等非法方法,但其稅負尚未達於起徵點,因而未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或該納稅義務人依法應採定額、定率核稅,無論其如何申報,均與應納稅款完全無關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631號判決意旨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固規定:「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5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10;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惟同法第15條第1 項亦明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營業稅係就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差額課徵之。又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及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均係結果犯,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必須納稅義務人實際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始足以成立該罪(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395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1746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又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而行為人虛設公司、行號,為製造該虛設公司、行號確有營業之假象,乃與其他虛設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行號取得發票,因該虛設公司、行號並無實際營業行為,即無逃漏營業稅捐之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判決可資參照)。另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且不罰未遂犯,須納稅義務人實際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始能成罪(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395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被告2 人為綜理養生村開發案事務,與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成立團隊,彼此間對開發票,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付出勞務等實際營業行為等情,業據被告2 人坦承在案,並有前述卷證資料可佐,且因宏明佳公司開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之稅額,並由期將公司、鴻遠公司、正生公司申報不實進項稅額,經進銷互抵後,未致減省上開公司營業稅額之支出等情,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110 年2 月26日中區國稅竹南銷售字第1100350474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查(見本院卷二第217 頁至第250 頁),依照前揭說明,被告2 人虛開不實統一發發票予期將公司、鴻遠公司、正生公司之行為,自不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惟起訴書認此部分與上開經認定有罪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為裁判上之一罪,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而被告2 人取得阜茂公司、海旭公司、快樂老闆公司、宇酋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逐期計算虛進、虛銷金額,經進銷互抵後,未有逃漏實際交易之應納稅額,尚無逃漏營業稅等情,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110 年1 月19日中區國稅竹南銷售字第1102350438號函可查(見本院卷二第139 頁),依照前揭說明,宏明佳公司實際上既無逃漏營業稅之結果,被告2 人取得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發票之行為,即不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同法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此部分均應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開立不實銷項發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期間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主文 │ ├──┼──────┼─────┼─────┼──────┼─────────┤ │ 1 │德和利國際企│106 年3 月│NE00000000│55萬1250元 │練錫忠共同犯商業會│ │ │業有限公司 │至4 月 │ │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 │ │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 │ │ │ │ │證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 │ │ │ │ │ │ │ │ │ │ │練錫明與商業負責人│ │ │ │ │ │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 │ │ │ │ │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 │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 │ │106 年5 月│NV00000000│40萬9500元 │練錫忠共同犯商業會│ │ │ │至6 月 │ │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 3 │ │ │NV00000000│39萬3750元 │證罪,處有期徒刑伍│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4 │ │ │NV00000000│26萬7750元 │日。 │ │ │ │ │ │ │ │ ├──┤ │ ├─────┼──────┤練錫明與商業負責人│ │ 5 │ │ │NV00000000│12萬2850元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 │ │ │ │ │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6 │ │ │NV00000000│12萬9150元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 │ │NV00000000│37萬8000元 │ │ │ │ │ │ │ │ │ ├──┤ │ ├─────┼──────┤ │ │ 8 │ │ │NV00000000│34萬1250元 │ │ │ │ │ │ │ │ │ ├──┤ │ ├─────┼──────┤ │ │ 9 │ │ │NV00000000│23萬9400元 │ │ │ │ │ │ │ │ │ ├──┤ │ ├─────┼──────┤ │ │ 10 │ │ │NV00000000│12萬8100元 │ │ │ │ │ │ │ │ │ ├──┤ │ ├─────┼──────┤ │ │ 11 │ │ │NV00000000│15萬2250元 │ │ │ │ │ │ │ │ │ ├──┤ ├─────┼─────┼──────┼─────────┤ │ 12 │ │106 年7 月│PL00000000│33萬6000元 │練錫忠共同犯商業會│ │ │ │至8 月 │ │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 13 │ │ │PL00000000│34萬6500元 │證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14 │ │ │PL00000000│25萬2000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15 │ │ │PL00000000│23萬9400元 │ │ ├──┤ │ ├─────┼──────┤練錫明與商業負責人│ │ 16 │ │ │PL00000000│24萬3600元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 ├──┤ │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17 │ │ │PL00000000│35萬7000元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18 │ │ │PL00000000│33萬6000元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19 │ │ │PL00000000│25萬2000元 │ │ │ │ │ │ │ │ │ ├──┤ │ ├─────┼──────┤ │ │ 20 │ │ │PL00000000│27萬5100元 │ │ │ │ │ │ │ │ │ ├──┤ │ ├─────┼──────┤ │ │ 21 │ │ │PL00000000│26萬400 元 │ │ │ │ │ │ │ │ │ ├──┤ ├─────┼─────┼──────┼─────────┤ │ 22 │ │106 年9 月│QB00000000│38萬8500元 │練錫忠共同犯商業會│ │ │ │至10月 │ │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 23 │ │ │QB00000000│46萬7775元 │證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24 │ │ │QB00000000│23萬3888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 ├─────┼──────┤ │ │ 25 │ │ │QB00000000│31萬1850元 │練錫明與商業負責人│ │ │ │ │ │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 ├──┤ │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26 │ │ │QB00000000│15萬5925元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27 │ │ │QB00000000│39萬1125元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28 │ │ │QB00000000│46萬7775元 │ │ │ │ │ │ │ │ │ ├──┤ │ ├─────┼──────┤ │ │ 29 │ │ │QB00000000│23萬3888元 │ │ │ │ │ │ │ │ │ ├──┤ │ ├─────┼──────┤ │ │ 30 │ │ │QB00000000│31萬1850元 │ │ │ │ │ │ │ │ │ ├──┤ │ ├─────┼──────┤ │ │ 31 │ │ │QB00000000│15萬5925元 │ │ │ │ │ │ │ │ │ ├──┤ ├─────┼─────┼──────┼─────────┤ │ 32 │ │106 年11月│QS00000000│41萬6063元 │練錫忠共同犯商業會│ │ │ │至12月 │ │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 33 │ │ │QS00000000│49萬9275元 │證罪,處有期徒刑伍│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34 │ │ │QS00000000│33萬2850元 │日。 │ │ │ │ │ │ │ │ ├──┤ │ ├─────┼──────┤練錫明與商業負責人│ │ 35 │ │ │QS00000000│24萬9638元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 │ │ │ │ │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36 │ │ │QS00000000│16萬6425元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7 │ │ │QS00000000│49萬9275元 │ │ │ │ │ │ │ │ │ ├──┤ │ ├─────┼──────┤ │ │ 38 │ │ │QS00000000│24萬9638元 │ │ │ │ │ │ │ │ │ ├──┤ │ ├─────┼──────┤ │ │ 39 │ │ │QS00000000│33萬2850元 │ │ │ │ │ │ │ │ │ ├──┤ │ ├─────┼──────┤ │ │ 40 │ │ │QS00000000│16萬6425元 │ │ │ │ │ │ │ │ │ ├──┤ │ ├─────┼──────┤ │ │ 41 │ │ │QS00000000│41萬6063元 │ │ │ │ │ │ │ │ │ ├──┤ ├─────┼─────┼──────┼─────────┤ │ 42 │ │107 年1 月│YR00000000│38萬7450元 │練錫忠共同犯商業會│ │ │ │至2 月 │ │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 43 │ │ │YR00000000│32萬2875元 │證罪,處有期徒刑伍│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44 │ │ │YR00000000│25萬8300元 │日。 │ │ │ │ │ │ │ │ ├──┤ │ ├─────┼──────┤練錫明與商業負責人│ │ 45 │ │ │YR00000000│19萬3725元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 │ │ │ │ │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46 │ │ │YR00000000│12萬9150元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7 │ │ │YR00000000│38萬7450元 │ │ │ │ │ │ │ │ │ ├──┤ │ ├─────┼──────┤ │ │ 48 │ │ │YR00000000│32萬2875元 │ │ │ │ │ │ │ │ │ ├──┤ │ ├─────┼──────┤ │ │ 49 │ │ │YR00000000│25萬8300元 │ │ │ │ │ │ │ │ │ ├──┤ │ ├─────┼──────┤ │ │ 50 │ │ │YR00000000│19萬3725元 │ │ │ │ │ │ │ │ │ ├──┤ │ ├─────┼──────┤ │ │ 51 │ │ │YR00000000│12萬9150元 │ │ │ │ │ │ │ │ │ ├──┼──────┼─────┼─────┼──────┼─────────┤ │ 52 │期將國際實業│105 年3 月│BM00000000│45萬6750元 │練錫忠共同犯商業會│ ├──┤有限公司 │至4 月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53 │ │ │BM00000000│47萬400 元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 │ ├─────┼──────┤證罪,處有期徒刑參│ │ 54 │ │ │BM00000000│48萬7200元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55 │ │ │BM00000000│47萬2500元 │日。 │ ├──┤ │ ├─────┼──────┤ │ │ 56 │ │ │BM00000000│21萬3150元 │練錫明與商業負責人│ │ │ │ │ │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 │ │ │ │ │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 │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7 │鴻遠興業有限│104 年1 月│NN00000000│28萬2500元 │練錫忠共同犯商業會│ ├──┤公司 │至2 月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58 │ │ │NN00000000│27萬1200元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 │ ├─────┼──────┤證罪,處有期徒刑肆│ │ 59 │ │ │NN00000000│28萬元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60 │ │ │NN00000000│22萬6000元 │日。 │ ├──┤ │ ├─────┼──────┤ │ │ 61 │ │ │NN00000000│29萬3800元 │練錫明與商業負責人│ ├──┤ │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 │ 62 │ │ │NN00000000│22萬4000元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63 │ │ │NN00000000│8 萬850 元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64 │ │ │NN00000000│31萬元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65 │ │ │NN00000000│20萬元 │ │ ├──┤ ├─────┼─────┼──────┼─────────┤ │ 66 │ │104 年3 月│PG00000000│33萬750 元 │練錫忠共同犯商業會│ ├──┤ │至4 月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67 │ │ │PG00000000│27萬8250元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 │ ├─────┼──────┤證罪,處有期徒刑肆│ │ 68 │ │ │PG00000000│22萬2600元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69 │ │ │PG00000000│22萬7850元 │日。 │ ├──┤ │ ├─────┼──────┤ │ │ 70 │ │ │PG00000000│28萬1400元 │練錫明與商業負責人│ ├──┤ │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 │ 71 │ │ │PG00000000│38萬6400元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72 │ │ │PG00000000│16萬8000元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73 │ │ │PG00000000│49萬6650元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74 │ │ │PG00000000│50萬4000元 │ │ ├──┤ ├─────┼─────┼──────┼─────────┤ │ 75 │ │104 年5 月│QA00000000│51萬9750元 │練錫忠共同犯商業會│ ├──┤ │至6 月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76 │ │ │QA00000000│41萬5800元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 │ ├─────┼──────┤證罪,處有期徒刑肆│ │ 77 │ │ │QA00000000│34萬1250元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78 │ │ │QA00000000│69萬3000元 │日。 │ ├──┤ │ ├─────┼──────┤ │ │ 79 │ │ │QA00000000│13萬6500元 │練錫明與商業負責人│ ├──┤ │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 │ 80 │ │ │QA00000000│34萬1250元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 │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81 │ │105 年5 月│CD00000000│57萬9600元 │練錫忠共同犯商業會│ │ │ │至6 月 │ │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 82 │ │ │CD00000000│47萬5125元 │證罪,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83 │ │ │CD00000000│36萬2250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 ├─────┼──────┤ │ │ 84 │ │ │CD00000000│18萬1125元 │練錫明與商業負責人│ │ │ │ │ │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 ├──┤ │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85 │ │ │CD00000000│14萬4900元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86 │ │ │CD00000000│57萬9600元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87 │ │ │CD00000000│36萬2250元 │ │ ├──┤ │ ├─────┼──────┤ │ │ 88 │ │ │CD00000000│47萬5125元 │ │ ├──┤ │ ├─────┼──────┤ │ │ 89 │ │ │CD00000000│14萬4900元 │ │ │ │ │ │ │ │ │ ├──┤ │ ├─────┼──────┤ │ │ 90 │ │ │CD00000000│18萬1125元 │ │ ├──┤ ├─────┼─────┼──────┼─────────┤ │ 91 │ │105 年7 月│CV00000000│47萬5125元 │練錫忠共同犯商業會│ │ │ │至8 月 │ │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 92 │ │ │CV00000000│38萬5875元 │證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93 │ │ │CV00000000│101 萬4300元│日。 │ │ │ │ │ │ │ │ ├──┤ │ ├─────┼──────┤練錫明與商業負責人│ │ 94 │ │ │CV00000000│49萬6125元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 │ │ │ │ │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95 │ │ │CV00000000│33萬750 元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6 │ │ │CV00000000│13萬2300元 │ │ │ │ │ │ │ │ │ ├──┤ │ ├─────┼──────┤ │ │ 97 │ │ │CV00000000│90萬4050元 │ │ │ │ │ │ │ │ │ ├──┤ │ ├─────┼──────┤ │ │ 98 │ │ │CV00000000│38萬5875元 │ │ │ │ │ │ │ │ │ ├──┤ │ ├─────┼──────┤ │ │ 99 │ │ │CV00000000│44萬1000元 │ │ │ │ │ │ │ │ │ ├──┤ │ ├─────┼──────┤ │ │100 │ │ │CV00000000│49萬6125元 │ │ │ │ │ │ │ │ │ ├──┤ ├─────┼─────┼──────┼─────────┤ │101 │ │105 年9 月│DM00000000│76萬6500元 │練錫忠共同犯商業會│ │ │ │至10月 │ │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102 │ │ │DM00000000│39萬3750元 │證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103 │ │ │DM00000000│54萬6000元 │日。 │ │ │ │ │ │ │ │ ├──┤ │ ├─────┼──────┤練錫明與商業負責人│ │104 │ │ │DM00000000│26萬2500元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 │ │ │ │ │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105 │ │ │DM00000000│76萬6500元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06 │ │ │DM00000000│39萬3750元 │ │ │ │ │ │ │ │ │ ├──┤ │ ├─────┼──────┤ │ │107 │ │ │DM00000000│54萬6000元 │ │ │ │ │ │ │ │ │ ├──┤ │ ├─────┼──────┤ │ │108 │ │ │DM00000000│26萬2500元 │ │ │ │ │ │ │ │ │ ├──┤ │ ├─────┼──────┤ │ │109 │ │ │DM00000000│21萬8400元 │ │ │ │ │ │ │ │ │ ├──┤ ├─────┼─────┼──────┼─────────┤ │110 │ │105 年11月│ED00000000│76萬6500元 │練錫忠共同犯商業會│ │ │ │至12月 │ │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111 │ │ │ED00000000│54萬6000元 │證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112 │ │ │ED00000000│39萬3750元 │日。 │ │ │ │ │ │ │ │ ├──┤ │ ├─────┼──────┤練錫明與商業負責人│ │113 │ │ │ED00000000│26萬2500元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 │ │ │ │ │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114 │ │ │ED00000000│21萬8400元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5 │ │ │ED00000000│76萬9125元 │ │ │ │ │ │ │ │ │ ├──┤ │ ├─────┼──────┤ │ │116 │ │ │ED00000000│55萬3875元 │ │ │ │ │ │ │ │ │ ├──┤ │ ├─────┼──────┤ │ │117 │ │ │ED00000000│39萬6900元 │ │ │ │ │ │ │ │ │ ├──┤ │ ├─────┼──────┤ │ │118 │ │ │ED00000000│43萬9950元 │ │ │ │ │ │ │ │ │ ├──┤ ├─────┼─────┼──────┼─────────┤ │119 │ │106 年1 月│MP00000000│55萬6500元 │練錫忠共同犯商業會│ │ │ │至2 月 │ │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120 │ │ │MP00000000│28萬3500元 │證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121 │ │ │MP00000000│33萬6000元 │日。 │ │ │ │ │ │ │ │ ├──┤ │ ├─────┼──────┤練錫明與商業負責人│ │122 │ │ │MP00000000│22萬500 元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 │ │ │ │ │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123 │ │ │MP00000000│16萬8000元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24 │ │ │MP00000000│55萬6500元 │ │ │ │ │ │ │ │ │ ├──┤ │ ├─────┼──────┤ │ │125 │ │ │MP00000000│33萬6000元 │ │ │ │ │ │ │ │ │ ├──┤ │ ├─────┼──────┤ │ │126 │ │ │MP00000000│44萬1000元 │ │ │ │ │ │ │ │ │ ├──┤ │ ├─────┼──────┤ │ │127 │ │ │MP00000000│16萬8000元 │ │ │ │ │ │ │ │ │ ├──┤ │ ├─────┼──────┤ │ │128 │ │ │MP00000000│16萬8000元 │ │ │ │ │ │ │ │ │ ├──┤ ├─────┼─────┼──────┼─────────┤ │129 │ │106 年3 月│NE00000000│37萬2750元 │練錫忠共同犯商業會│ │ │ │至4 月 │ │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130 │ │ │NE00000000│23萬9400元 │證罪,處有期徒刑肆│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131 │ │ │NE00000000│32萬250 元 │日。 │ │ │ │ │ │ │ │ ├──┤ │ ├─────┼──────┤練錫明與商業負責人│ │132 │ │ │NE00000000│23萬1000元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 │ │ │ │ │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133 │ │ │NE00000000│15萬7500元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34 │ │ │NE00000000│12萬6000元 │ │ │ │ │ │ │ │ │ ├──┤ │ ├─────┼──────┤ │ │135 │ │ │NE00000000│37萬2750元 │ │ │ │ │ │ │ │ │ ├──┤ │ ├─────┼──────┤ │ │136 │ │ │NE00000000│23萬9400元 │ │ │ │ │ │ │ │ │ ├──┤ │ ├─────┼──────┤ │ │137 │ │ │NE00000000│32萬250 元 │ │ │ │ │ │ │ │ │ ├──┤ │ ├─────┼──────┤ │ │138 │ │ │NE00000000│18萬9000元 │ │ │ │ │ │ │ │ │ ├──┤ │ ├─────┼──────┤ │ │139 │ │ │NE00000000│10萬5000元 │ │ │ │ │ │ │ │ │ ├──┤ │ ├─────┼──────┤ │ │140 │ │ │NE00000000│7 萬3500元 │ │ │ │ │ │ │ │ │ ├──┼──────┼─────┼─────┼──────┼─────────┤ │141 │正生國際有限│105 年3 月│BM00000000│24萬3600元 │練錫忠共同犯商業會│ ├──┤公司 │至4 月 ├─────┼──────┤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142 │ │ │BM00000000│48萬7200元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 │ ├─────┼──────┤證罪,處有期徒刑貳│ │143 │ │ │BM00000000│36萬5400元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 │ │ │ │ │ │ │ │ │ │ │練錫明與商業負責人│ │ │ │ │ │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 │ │ │ │ │ │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 │ │ │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取得不實進項發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期間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 ├──┼──────┼─────┼─────┼──────┤ │ 1 │阜茂國際企業│106 年3 月│NE00000000│55萬9650元 │ │ │有限公司 │至4 月 │ │ │ │ │ │ │ │ │ ├──┤ ├─────┼─────┼──────┤ │ 2 │ │106 年5 月│NV00000000│37萬8000元 │ │ │ │至6 月 │ │ │ ├──┤ │ ├─────┼──────┤ │ 3 │ │ │NV00000000│43萬5750元 │ │ │ │ │ │ │ ├──┤ │ ├─────┼──────┤ │ 4 │ │ │NV00000000│27萬3000元 │ │ │ │ │ │ │ ├──┤ │ ├─────┼──────┤ │ 5 │ │ │NV00000000│13萬6500元 │ │ │ │ │ │ │ ├──┤ │ ├─────┼──────┤ │ 6 │ │ │NV00000000│12萬6000元 │ │ │ │ │ │ │ ├──┤ │ ├─────┼──────┤ │ 7 │ │ │NV00000000│33萬6000元 │ │ │ │ │ │ │ ├──┤ │ ├─────┼──────┤ │ 8 │ │ │NV00000000│31萬5000元 │ │ │ │ │ │ │ ├──┤ │ ├─────┼──────┤ │ 9 │ │ │NV00000000│23萬1000元 │ │ │ │ │ │ │ ├──┤ │ ├─────┼──────┤ │ 10 │ │ │NV00000000│15萬7500元 │ │ │ │ │ │ │ ├──┤ │ ├─────┼──────┤ │ 11 │ │ │NV00000000│13萬1250元 │ │ │ │ │ │ │ ├──┤ ├─────┼─────┼──────┤ │ 12 │ │106 年7 月│PL00000000│32萬5500元 │ │ │ │至8 月 │ │ │ ├──┤ │ ├─────┼──────┤ │ 13 │ │ │PL00000000│35萬7525元 │ │ │ │ │ │ │ ├──┤ │ ├─────┼──────┤ │ 14 │ │ │PL00000000│24萬1500元 │ │ │ │ │ │ │ ├──┤ │ ├─────┼──────┤ │ 15 │ │ │PL00000000│25萬9350元 │ │ │ │ │ │ │ ├──┤ │ ├─────┼──────┤ │ 16 │ │ │PL00000000│35萬7000元 │ │ │ │ │ │ │ ├──┤ │ ├─────┼──────┤ │ 17 │ │ │PL00000000│33萬6000元 │ │ │ │ │ │ │ ├──┤ │ ├─────┼──────┤ │ 18 │ │ │PL00000000│24萬9900元 │ │ │ │ │ │ │ ├──┤ │ ├─────┼──────┤ │ 19 │ │ │PL00000000│22萬2600元 │ │ │ │ │ │ │ ├──┤ │ ├─────┼──────┤ │ 20 │ │ │PL00000000│28萬5600元 │ │ │ │ │ │ │ ├──┤ │ ├─────┼──────┤ │ 21 │ │ │PL00000000│24萬2025元 │ │ │ │ │ │ │ ├──┤ ├─────┼─────┼──────┤ │ 22 │ │106 年9 月│QB00000000│38萬7188元 │ │ │ │至10月 │ │ │ ├──┤ │ ├─────┼──────┤ │ 23 │ │ │QB00000000│46萬4625元 │ │ │ │ │ │ │ ├──┤ │ ├─────┼──────┤ │ 24 │ │ │QB00000000│30萬9750元 │ │ │ │ │ │ │ ├──┤ │ ├─────┼──────┤ │ 25 │ │ │QB00000000│23萬2313元 │ │ │ │ │ │ │ ├──┤ │ ├─────┼──────┤ │ 26 │ │ │QB00000000│15萬4875元 │ │ │ │ │ │ │ ├──┤ │ ├─────┼──────┤ │ 27 │ │ │QB00000000│38萬7188元 │ │ │ │ │ │ │ ├──┤ │ ├─────┼──────┤ │ 28 │ │ │QB00000000│46萬4625元 │ │ │ │ │ │ │ ├──┤ │ ├─────┼──────┤ │ 29 │ │ │QB00000000│30萬9750元 │ │ │ │ │ │ │ ├──┤ │ ├─────┼──────┤ │ 30 │ │ │QB00000000│23萬2313元 │ │ │ │ │ │ │ ├──┤ │ ├─────┼──────┤ │ 31 │ │ │QB00000000│15萬4875元 │ │ │ │ │ │ │ ├──┤ ├─────┼─────┼──────┤ │ 32 │ │107 年1 月│YR00000000│43萬3125元 │ │ │ │至2 月 │ │ │ ├──┤ │ ├─────┼──────┤ │ 33 │ │ │YR00000000│36萬0938元 │ │ │ │ │ │ │ ├──┤ │ ├─────┼──────┤ │ 34 │ │ │YR00000000│28萬8750元 │ │ │ │ │ │ │ ├──┤ │ ├─────┼──────┤ │ 35 │ │ │YR00000000│14萬4375元 │ │ │ │ │ │ │ ├──┤ │ ├─────┼──────┤ │ 36 │ │ │YR00000000│21萬6563元 │ │ │ │ │ │ │ ├──┤ │ ├─────┼──────┤ │ 37 │ │ │YR00000000│43萬3125元 │ │ │ │ │ │ │ ├──┤ │ ├─────┼──────┤ │ 38 │ │ │YR00000000│36萬0938元 │ │ │ │ │ │ │ ├──┤ │ ├─────┼──────┤ │ 39 │ │ │YR00000000│28萬8750元 │ │ │ │ │ │ │ ├──┤ │ ├─────┼──────┤ │ 40 │ │ │YR00000000│14萬4375元 │ │ │ │ │ │ │ ├──┤ │ ├─────┼──────┤ │ 41 │ │ │YR00000000│21萬6563元 │ │ │ │ │ │ │ ├──┼──────┼─────┼─────┼──────┤ │ 42 │海旭開發實業│105 年3 月│BM00000000│44萬1000元 │ ├──┤有限公司 │至4 月 ├─────┼──────┤ │ 43 │ │ │BM00000000│45萬3600元 │ ├──┤ │ ├─────┼──────┤ │ 44 │ │ │BM00000000│47萬400 元 │ ├──┤ │ ├─────┼──────┤ │ 45 │ │ │BM00000000│45萬6750元 │ ├──┤ │ ├─────┼──────┤ │ 46 │ │ │BM00000000│44萬1000元 │ ├──┤ │ ├─────┼──────┤ │ 47 │ │ │BM00000000│47萬400 元 │ ├──┤ │ ├─────┼──────┤ │ 48 │ │ │BM00000000│35萬2800元 │ ├──┼──────┼─────┼─────┼──────┤ │ 49 │快樂老闆開發│105 年5 月│CD00000000│67萬7040元 │ │ │有限公司 │至6 月 │ │ │ ├──┤ │ ├─────┼──────┤ │ 50 │ │ │CD00000000│61萬5038元 │ │ │ │ │ │ │ ├──┤ │ ├─────┼──────┤ │ 51 │ │ │CD00000000│20萬3963元 │ │ │ │ │ │ │ ├──┤ │ ├─────┼──────┤ │ 52 │ │ │CD00000000│13萬6500元 │ │ │ │ │ │ │ ├──┤ │ ├─────┼──────┤ │ 53 │ │ │CD00000000│47萬2500元 │ │ │ │ │ │ │ ├──┤ │ ├─────┼──────┤ │ 54 │ │ │CD00000000│61萬5720元 │ │ │ │ │ │ │ ├──┤ │ ├─────┼──────┤ │ 55 │ │ │CD00000000│36萬7500元 │ │ │ │ │ │ │ ├──┤ │ ├─────┼──────┤ │ 56 │ │ │CD00000000│29萬2740元 │ │ │ │ │ │ │ ├──┤ ├─────┼─────┼──────┤ │ 57 │ │105 年7 月│CV00000000│36萬7500元 │ │ │ │至8 月 │ │ │ ├──┤ │ ├─────┼──────┤ │ 58 │ │ │CV00000000│96萬6000元 │ │ │ │ │ │ │ ├──┤ │ ├─────┼──────┤ │ 59 │ │ │CV00000000│47萬2500元 │ │ │ │ │ │ │ ├──┤ │ ├─────┼──────┤ │ 60 │ │ │CV00000000│31萬5000元 │ │ │ │ │ │ │ ├──┤ │ ├─────┼──────┤ │ 61 │ │ │CV00000000│12萬6000元 │ │ │ │ │ │ │ ├──┤ │ ├─────┼──────┤ │ 62 │ │ │CV00000000│86萬1000元 │ │ │ │ │ │ │ ├──┤ │ ├─────┼──────┤ │ 63 │ │ │CV00000000│36萬7500元 │ │ │ │ │ │ │ ├──┤ │ ├─────┼──────┤ │ 64 │ │ │CV00000000│42萬元 │ │ │ │ │ │ │ ├──┤ │ ├─────┼──────┤ │ 65 │ │ │CV00000000│47萬2500元 │ │ │ │ │ │ │ ├──┤ │ ├─────┼──────┤ │ 66 │ │ │CV00000000│23萬1000元 │ │ │ │ │ │ │ ├──┤ ├─────┼─────┼──────┤ │ 67 │ │105 年9 月│DM00000000│72萬69元 │ │ │ │至10月 │ │ │ ├──┤ │ ├─────┼──────┤ │ 68 │ │ │DM00000000│37萬325 元 │ │ │ │ │ │ │ ├──┤ │ ├─────┼──────┤ │ 69 │ │ │DM00000000│24萬6881元 │ │ │ │ │ │ │ ├──┤ │ ├─────┼──────┤ │ 70 │ │ │DM00000000│11萬2219元 │ │ │ │ │ │ │ ├──┤ │ ├─────┼──────┤ │ 71 │ │ │DM00000000│72萬69元 │ │ │ │ │ │ │ ├──┤ │ ├─────┼──────┤ │ 72 │ │ │DM00000000│37萬325 元 │ │ │ │ │ │ │ ├──┤ │ ├─────┼──────┤ │ 73 │ │ │DM00000000│24萬6881元 │ │ │ │ │ │ │ ├──┤ │ ├─────┼──────┤ │ 74 │ │ │DM00000000│11萬2219元 │ │ │ │ │ │ │ ├──┤ │ ├─────┼──────┤ │ 75 │ │ │DM00000000│41萬1470元 │ │ │ │ │ │ │ ├──┤ │ ├─────┼──────┤ │ 76 │ │ │DM00000000│92萬5785元 │ │ │ │ │ │ │ ├──┤ ├─────┼─────┼──────┤ │ 77 │ │105 年11月│ED00000000│71萬3181元 │ │ │ │至12月 │ │ │ ├──┤ │ ├─────┼──────┤ │ 78 │ │ │ED00000000│36萬6776元 │ │ │ │ │ │ │ ├──┤ │ ├─────┼──────┤ │ 79 │ │ │ED00000000│56萬858 元 │ │ │ │ │ │ │ ├──┤ │ ├─────┼──────┤ │ 80 │ │ │ED00000000│56萬858 元 │ │ │ │ │ │ │ ├──┤ │ ├─────┼──────┤ │ 81 │ │ │ED00000000│71萬3181元 │ │ │ │ │ │ │ ├──┤ │ ├─────┼──────┤ │ 82 │ │ │ED00000000│36萬6776元 │ │ │ │ │ │ │ ├──┤ │ ├─────┼──────┤ │ 83 │ │ │ED00000000│24萬5700元 │ │ │ │ │ │ │ ├──┤ │ ├─────┼──────┤ │ 84 │ │ │ED00000000│20萬3765元 │ │ │ │ │ │ │ ├──┤ │ ├─────┼──────┤ │ 85 │ │ │ED00000000│24萬5700元 │ │ │ │ │ │ │ ├──┤ │ ├─────┼──────┤ │ 86 │ │ │ED00000000│20萬3765元 │ │ │ │ │ │ │ ├──┤ ├─────┼─────┼──────┤ │ 87 │ │106 年1 月│MP00000000│52萬5000元 │ │ │ │至2 月 │ │ │ ├──┤ │ ├─────┼──────┤ │ 88 │ │ │MP00000000│27萬3000元 │ │ │ │ │ │ │ ├──┤ │ ├─────┼──────┤ │ 89 │ │ │MP00000000│31萬5000元 │ │ │ │ │ │ │ ├──┤ │ ├─────┼──────┤ │ 90 │ │ │MP00000000│21萬元 │ │ │ │ │ │ │ ├──┤ │ ├─────┼──────┤ │ 91 │ │ │MP00000000│15萬7500元 │ │ │ │ │ │ │ ├──┤ │ ├─────┼──────┤ │ 92 │ │ │MP00000000│52萬5000元 │ │ │ │ │ │ │ ├──┤ │ ├─────┼──────┤ │ 93 │ │ │MP00000000│31萬5000元 │ │ │ │ │ │ │ ├──┤ │ ├─────┼──────┤ │ 94 │ │ │MP00000000│42萬元 │ │ │ │ │ │ │ ├──┤ │ ├─────┼──────┤ │ 95 │ │ │MP00000000│15萬7500元 │ │ │ │ │ │ │ ├──┤ │ ├─────┼──────┤ │ 96 │ │ │MP00000000│15萬7500元 │ │ │ │ │ │ │ ├──┤ ├─────┼─────┼──────┤ │ 97 │ │106 年3 月│NE00000000│35萬1750元 │ │ │ │至4 月 │ │ │ ├──┤ │ ├─────┼──────┤ │ 98 │ │ │NE00000000│22萬5750元 │ │ │ │ │ │ │ ├──┤ │ ├─────┼──────┤ │ 99 │ │ │NE00000000│30萬4500元 │ │ │ │ │ │ │ ├──┤ │ ├─────┼──────┤ │100 │ │ │NE00000000│22萬500 元 │ │ │ │ │ │ │ ├──┤ │ ├─────┼──────┤ │101 │ │ │NE00000000│14萬1225元 │ │ │ │ │ │ │ ├──┤ │ ├─────┼──────┤ │102 │ │ │NE00000000│11萬7600元 │ │ │ │ │ │ │ ├──┤ │ ├─────┼──────┤ │103 │ │ │NE00000000│35萬1750元 │ │ │ │ │ │ │ ├──┤ │ ├─────┼──────┤ │104 │ │ │NE00000000│22萬5750元 │ │ │ │ │ │ │ ├──┤ │ ├─────┼──────┤ │105 │ │ │NE00000000│30萬4500元 │ │ │ │ │ │ │ ├──┤ │ ├─────┼──────┤ │106 │ │ │NE00000000│22萬500 元 │ │ │ │ │ │ │ ├──┤ │ ├─────┼──────┤ │107 │ │ │NE00000000│14萬1225元 │ │ │ │ │ │ │ ├──┤ │ ├─────┼──────┤ │108 │ │ │NE00000000│11萬7600元 │ │ │ │ │ │ │ ├──┤ ├─────┼─────┼──────┤ │109 │ │106 年11月│QS00000000│49萬7175元 │ │ │ │至12月 │ │ │ ├──┤ │ ├─────┼──────┤ │110 │ │ │QS00000000│41萬4488元 │ │ │ │ │ │ │ ├──┤ │ ├─────┼──────┤ │111 │ │ │QS00000000│33萬1800元 │ │ │ │ │ │ │ ├──┤ │ ├─────┼──────┤ │112 │ │ │QS00000000│25萬163 元 │ │ │ │ │ │ │ ├──┤ │ ├─────┼──────┤ │113 │ │ │QS00000000│16萬8000元 │ │ │ │ │ │ │ ├──┤ │ ├─────┼──────┤ │114 │ │ │QS00000000│49萬7175元 │ │ │ │ │ │ │ ├──┤ │ ├─────┼──────┤ │115 │ │ │QS00000000│41萬4488元 │ │ │ │ │ │ │ ├──┤ │ ├─────┼──────┤ │116 │ │ │QS00000000│33萬1800元 │ │ │ │ │ │ │ ├──┤ │ ├─────┼──────┤ │117 │ │ │QS00000000│25萬163 元 │ │ │ │ │ │ │ ├──┤ │ ├─────┼──────┤ │118 │ │ │QS00000000│16萬8000元 │ │ │ │ │ │ │ ├──┼──────┼─────┼─────┼──────┤ │119 │宇酋開發有限│104 年1 月│NN00000000│31萬5000元 │ ├──┤公司 │至2 月 ├─────┼──────┤ │120 │ │ │NN00000000│21萬元 │ ├──┤ │ ├─────┼──────┤ │121 │ │ │NN00000000│10萬5000元 │ ├──┤ │ ├─────┼──────┤ │122 │ │ │NN00000000│15萬7500元 │ ├──┤ │ ├─────┼──────┤ │123 │ │ │NN00000000│10萬5000元 │ ├──┤ │ ├─────┼──────┤ │124 │ │ │NN00000000│14萬7000元 │ ├──┤ │ ├─────┼──────┤ │125 │ │ │NN00000000│29萬4000元 │ ├──┤ │ ├─────┼──────┤ │126 │ │ │NN00000000│21萬元 │ ├──┤ │ ├─────┼──────┤ │127 │ │ │NN00000000│12萬5000元 │ ├──┤ │ ├─────┼──────┤ │128 │ │ │NN00000000│31萬5000元 │ ├──┤ │ ├─────┼──────┤ │129 │ │ │NN00000000│15萬7500元 │ ├──┤ │ ├─────┼──────┤ │130 │ │ │NN00000000│16萬8000元 │ ├──┤ ├─────┼─────┼──────┤ │131 │ │104 年3 月│PG00000000│31萬5000元 │ ├──┤ │至4 月 ├─────┼──────┤ │132 │ │ │PG00000000│26萬2500元 │ ├──┤ │ ├─────┼──────┤ │133 │ │ │PG00000000│21萬元 │ ├──┤ │ ├─────┼──────┤ │134 │ │ │PG00000000│20萬4750元 │ ├──┤ │ ├─────┼──────┤ │135 │ │ │PG00000000│26萬7750元 │ ├──┤ │ ├─────┼──────┤ │136 │ │ │CZ00000000│15萬7500元 │ ├──┤ │ ├─────┼──────┤ │137 │ │ │CZ00000000│18萬9000元 │ ├──┤ │ ├─────┼──────┤ │138 │ │ │CZ00000000│25萬2000元 │ ├──┤ │ ├─────┼──────┤ │139 │ │ │PG00000000│36萬7500元 │ ├──┤ │ ├─────┼──────┤ │140 │ │ │PG00000000│15萬7500元 │ ├──┤ │ ├─────┼──────┤ │141 │ │ │PG00000000│47萬2500元 │ ├──┤ │ ├─────┼──────┤ │142 │ │ │PG00000000│47萬7750元 │ ├──┤ │ ├─────┼──────┤ │143 │ │ │PG00000000│26萬7750元 │ ├──┤ ├─────┼─────┼──────┤ │144 │ │104 年5 月│QA00000000│18萬9000元 │ ├──┤ │至6 月 ├─────┼──────┤ │145 │ │ │QA00000000│21萬元 │ ├──┤ │ ├─────┼──────┤ │146 │ │ │QA00000000│37萬8000元 │ ├──┤ │ ├─────┼──────┤ │147 │ │ │QA00000000│21萬元 │ ├──┤ │ ├─────┼──────┤ │148 │ │ │QA00000000│15萬7500元 │ ├──┤ │ ├─────┼──────┤ │149 │ │ │QA00000000│15萬7500元 │ ├──┤ │ ├─────┼──────┤ │150 │ │ │QA00000000│21萬元 │ ├──┤ │ ├─────┼──────┤ │151 │ │ │QA00000000│21萬元 │ ├──┤ │ ├─────┼──────┤ │152 │ │ │QA00000000│26萬2500元 │ ├──┤ │ ├─────┼──────┤ │153 │ │ │QA00000000│21萬元 │ ├──┤ │ ├─────┼──────┤ │154 │ │ │QA00000000│15萬7500元 │ ├──┤ │ ├─────┼──────┤ │155 │ │ │QA00000000│15萬7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