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98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宥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029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為址設苗栗縣○○市○○路000 號「富昱達有限公司」(下稱富昱達公司)之總經理及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甲○○於民國104 年1 月至105 年8 月間,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明知富昱達公司與青沐有限公司、順泓金屬行、宏麟工業社間並無實際交易行為,竟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發票期間,向上開公司、商號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不實開立之統一發票共48張,銷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207 萬3,378 元,營業稅額共計160 萬3,670 元,充當富昱達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持之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營業稅額而逃漏營業稅。 ㈡明知富昱達公司與青沐有限公司、順泓金屬行、宏麟工業社、聯鋮金屬有限公司、鑫凱工程有限公司、鍀承工程行間並無實際交易行為,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發票期間,不實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共41張,銷售額共計為2,667 萬3,031 元,並交付予上開公司、商號,嗣經各公司、商號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共計40張),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營業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各公司、商號逃漏營業稅額共計133 萬3,577 元(其中號碼SG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1 張未充作進項憑證,而未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二、案經中區國稅局告發暨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件被告甲○○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富昱達公司登記負責人賴禹媗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緝字47號卷第29至31頁),並有富昱達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進銷項交易流程圖、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富昱達公司登記(變更)資料、營業人稅籍異動通報單,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申報書查詢資料、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談話紀錄可資佐證(見中區國稅局108 年7 月2 日中區國稅竹南銷售字第1080350357號卷第13至288 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值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人員。而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商業會計法第4 條法定有明文;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定。又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前段已有明定。是依據上開規定,被告既為富昱達公司之總經理及實際負責人,核屬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所規定納稅義務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甚明。 ㈡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刑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仍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則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㈢罪數之認定: ⒈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246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被告持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不實進項憑證,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課稅期間,向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該期之進項營業稅額,為富昱達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如附表一所示;依前開說明,應以每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依據,分別論處公司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行(共9 罪)。 ⒊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課稅期間,以富昱達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公司、商號充當進項憑證,幫助各該公司、商號逃漏稅捐(除編號6-2 因青沐有限公司未充作進項憑證,無逃漏稅捐之行為結果);依前開說明,亦應以每一期作為認定行為次數之計算依據,分別論罪(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共11罪)。而被告於同一營業稅課稅期間內開立多張不實統一發票並交付予同一公司、商號之行為,皆係於密切接近時間實行,侵害同一法益,主觀上出於單一目的而為,各該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較為合理。又被告於各營業稅課稅期間,虛開發票、幫助各該公司、商號逃漏稅捐,行為具有局部重合,堪認被告各係基於單一犯罪故意,以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罪之2 罪名,皆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⒋再依據上開說明,公訴意旨認被告本案犯行均屬接續犯,即有未洽,一併敘明。 ⒌被告所犯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間,各罪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擔任富昱達公司實際負責公司業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竟以詐術逃漏稅捐,並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其他公司、商號逃漏稅捐,所為已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制度之公平正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正視己過之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期間,填製及收取不實會計憑證之種類、數量,另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以務農為業,與配偶、兩名未成年子女同住,須扶養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16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斟酌被告本案各次犯行之時間緊密、行為手段相同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被告部分行為後之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即裁判時法之相關規定。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尚無從證明被告有自各公司、商號取得犯罪所得,自無從對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又其幫助富昱達公司及如附表二所示各公司、商號逃漏營業稅,固使各該公司、商號因此獲取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並另處以罰鍰。因此被告本案犯行經查獲後,稅捐機關自得對各公司、商號行使稅捐法上之請求權以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則稅捐機關基於稅捐法上之規定對各該公司、商號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已足剝奪其等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倘本件再對各該公司、商號宣告追徵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關於犯罪所得為節省稅捐利益之情形,依其利得客體型態本身不能沒收,須直接宣告該價額數額之追徵),將使各該公司、商號遭受雙重負擔,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認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對各該公司、商號所獲取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爰不再予以宣告追徵。 ㈢再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固有明文。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被告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48張,因業送交中區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營業稅額,已非被告所有;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因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等罪,而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41張,亦已交付予各該公司、商號運用,即非屬於被告所有。而上開統一發票又均非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提起公訴,檢察官馮美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書記官 陳邦旗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富昱達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 │發票期間 │發票│銷售額 │營業稅額 │交易對象名稱 │ 主 文 │ │號 ├───────┤張數│ │ │ │ │ │ │發票字軌號碼 │ │ │ │ │ │ ├───┼───────┼──┴──────┴─────┴─────────────┴────────┤ │1 │104 年1 至2 月│ │ ├───┼───────┼──┬──────┬─────┬─────────────┬────────┤ │ │ NN00000000 │1 │4,500,000元 │225,000元 │青沐有限公司 │甲○○犯公司負責│ │ │ │ │ │ │ │人為納稅義務人,│ │ │ │ │ │ │ │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小計 │ │1 │4,500,000元 │225,000元 │ │ │ ├───┼───────┼──┴──────┴─────┴─────────────┴────────┤ │2 │104 年3 至4 月│ │ ├───┼───────┼──┬──────┬─────┬─────────────┬────────┤ │ │ PG00000000 │1 │ 675,000 元 │33,750元 │青沐有限公司 │甲○○犯公司負責│ │ ├───────┼──┼──────┼─────┤ │人為納稅義務人,│ │ │ PG00000000 │1 │ 825,000 元 │41,250元 │ │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PG00000000 │1 │ 720,000 元 │36,000元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小計 │ │3 │2,220,000元 │111,000元 │ │ │ ├───┼───────┼──┴──────┴─────┴─────────────┴────────┤ │3 │104 年5 至6 月│ │ ├───┼───────┼──┬──────┬─────┬─────────────┬────────┤ │3-1 │ QA00000000 │1 │ 755,000 元 │37,750元 │青沐有限公司 │甲○○犯公司負責│ │ ├───────┼──┼──────┼─────┤ │人為納稅義務人,│ │ │ QA00000000 │1 │ 947,000 元 │47,350元 │ │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QA00000000 │1 │ 925,000 元 │46,250元 │ │,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QA00000000 │1 │ 872,000 元 │43,600元 │ │壹日。 │ │ ├───────┼──┼──────┼─────┤ │ │ │ │ QA00000000 │1 │ 309,500 元 │15,475元 │ │ │ │ ├───────┼──┼──────┼─────┤ │ │ │ │ QA00000000 │1 │ 168,000 元 │ 8,400元 │ │ │ ├───┼───────┼──┼──────┼─────┼─────────────┤ │ │3-2 │ QA00000000 │1 │ 75,000 元 │ 3,750元 │宏麟工業社 │ │ ├───┼───────┼──┼──────┼─────┼─────────────┼────────┤ │小計 │ │7 │4,051,500元 │202,575元 │ │ │ ├───┼───────┼──┴──────┴─────┴─────────────┴────────┤ │4 │104 年7 至8 月│ │ ├───┼───────┼──┬──────┬─────┬─────────────┬────────┤ │4-1 │ QU00000000 │1 │ 652,000 元 │32,600元 │青沐有限公司 │甲○○犯公司負責│ │ ├───────┼──┼──────┼─────┤ │人為納稅義務人,│ │ │ QU00000000 │1 │ 362,500 元 │18,125元 │ │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QU00000000 │1 │ 872,500 元 │43,625元 │ │,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QU00000000 │1 │ 828,050 元 │41,403元 │ │壹日。 │ │ ├───────┼──┼──────┼─────┤ │ │ │ │ QU00000000 │1 │ 778,900 元 │38,945元 │ │ │ │ ├───────┼──┼──────┼─────┤ │ │ │ │ QU00000000 │1 │ 873,000 元 │43,650元 │ │ │ │ ├───────┼──┼──────┼─────┤ │ │ │ │ QU00000000 │1 │ 898,500 元 │44,925元 │ │ │ │ ├───────┼──┼──────┼─────┤ │ │ │ │ QU00000000 │1 │ 894,500 元 │44,725元 │ │ │ │ ├───────┼──┼──────┼─────┤ │ │ │ │ QU00000000 │1 │ 725,000 元 │36,250元 │ │ │ ├───┼───────┼──┼──────┼─────┼─────────────┤ │ │4-2 │ QU00000000 │1 │ 15,000 元 │ 750元 │順泓金屬行 │ │ ├───┼───────┼──┼──────┼─────┼─────────────┼────────┤ │小計 │ │10 │6,899,950元 │344,998元 │ │ │ ├───┼───────┼──┴──────┴─────┴─────────────┴────────┤ │5 │104 年11至12月│ │ ├───┼───────┼──┬──────┬─────┬─────────────┬────────┤ │5-1 │ SG00000000 │1 │ 850,000 元 │42,500元 │青沐有限公司 │甲○○犯公司負責│ │ ├───────┼──┼──────┼─────┤ │人為納稅義務人,│ │ │ SG00000000 │1 │ 727,500 元 │36,375元 │ │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 SG00000000 │1 │ 835,500 元 │41,775元 │ │,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SG00000000 │1 │ 175,000 元 │ 8,750元 │ │壹日。 │ │ ├───────┼──┼──────┼─────┤ │ │ │ │ SG00000000 │1 │ 250,000 元 │12,500元 │ │ │ ├───┼───────┼──┼──────┼─────┼─────────────┤ │ │5-2 │ SG00000000 │1 │ 650,000 元 │32,500元 │順泓金屬行 │ │ │ ├───────┼──┼──────┼─────┤ │ │ │ │ SG00000000 │1 │ 350,000 元 │17,500元 │ │ │ ├───┼───────┼──┼──────┼─────┼─────────────┼────────┤ │小計 │ │7 │3,838,000元 │191,900元 │ │ │ ├───┼───────┼──┴──────┴─────┴─────────────┴────────┤ │6 │105 年1 至2 月│ │ ├───┼───────┼──┬──────┬─────┬─────────────┬────────┤ │ │ AU00000000 │1 │850 ,000 元 │42,500元 │青沐有限公司 │甲○○犯公司負責│ │ ├───────┼──┼──────┼─────┤ │人為納稅義務人,│ │ │ AU00000000 │1 │700 ,000 元 │35,000元 │ │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AU00000000 │1 │149 ,602 元 │ 7,480元 │ │,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AU00000000 │1 │307 ,252 元 │15,363元 │ │壹日。 │ │ ├───────┼──┼──────┼─────┤ │ │ │ │ AU00000000 │1 │164 ,734 元 │ 8,237元 │ │ │ │ ├───────┼──┼──────┼─────┤ │ │ │ │ AU00000000 │1 │621 ,740 元 │31,087元 │ │ │ ├───┼───────┼──┼──────┼─────┼─────────────┼────────┤ │小計 │ │6 │2,793,328元 │139,667元 │ │ │ ├───┼───────┼──┴──────┴─────┴─────────────┴────────┤ │7 │105 年3 至4 月│ │ ├───┼───────┼──┬──────┬─────┬─────────────┬────────┤ │ │ BM00000000 │1 │200 ,000 元 │10,000元 │青沐有限公司 │甲○○犯公司負責│ │ ├───────┼──┼──────┼─────┤ │人為納稅義務人,│ │ │ BM00000000 │1 │650 ,000 元 │32,500元 │ │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BM00000000 │1 │830 ,000 元 │41,500元 │ │,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BM00000000 │1 │850 ,000 元 │42,500元 │ │壹日。 │ ├───┼───────┼──┼──────┼─────┼─────────────┼────────┤ │小計 │ │4 │2,530,000元 │126,500元 │ │ │ ├───┼───────┼──┴──────┴─────┴─────────────┴────────┤ │8 │105 年5 至6 月│ │ ├───┼───────┼──┬──────┬─────┬─────────────┬────────┤ │ │ CD00000000 │1 │850 ,000 元 │42,500元 │青沐有限公司 │甲○○犯公司負責│ │ ├───────┼──┼──────┼─────┤ │人為納稅義務人,│ │ │ CD00000000 │1 │788 ,000 元 │39,400元 │ │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CD00000000 │1 │899 ,500 元 │44,975元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小計 │ │3 │2,537,500元 │126,875元 │ │ │ ├───┼───────┼──┴──────┴─────┴─────────────┴────────┤ │9 │105 年7 至8 月│ │ ├───┼───────┼──┬──────┬─────┬─────────────┬────────┤ │ │ CV00000000 │1 │515 ,000 元 │25,750元 │青沐有限公司 │甲○○犯公司負責│ │ ├───────┼──┼──────┼─────┤ │人為納稅義務人,│ │ │ CV00000000 │1 │352 ,000 元 │17,600元 │ │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CV00000000 │1 │253 ,000 元 │12,650元 │ │,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CV00000000 │1 │187 ,000 元 │9,350元 │ │壹日。 │ │ ├───────┼──┼──────┼─────┤ │ │ │ │ CV00000000 │1 │715 ,300 元 │35,765元 │ │ │ │ ├───────┼──┼──────┼─────┤ │ │ │ │ CV00000000 │1 │393 ,800 元 │19,690元 │ │ │ │ ├───────┼──┼──────┼─────┤ │ │ │ │ CV00000000 │1 │287 ,000 元 │14,350元 │ │ │ ├───┼───────┼──┼──────┼─────┼─────────────┼────────┤ │小計 │ │7 │2,703,100元 │135,155元 │ │ │ └───┴───────┴──┴──────┴─────┴─────────────┴────────┘ 附表二:富昱達公司交付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 │發票期間 │發票│銷售額 │營業稅額 │交易對象名稱 │ 主 文 │ │號 ├───────┤張數│ │ │ │ │ │ │發票字軌號碼 │ │ │ │ │ │ ├───┼───────┼──┴──────┴─────┴─────────────┴────────┤ │1 │104 年1 至2 月│ │ ├───┼───────┼──┬──────┬─────┬─────────────┬────────┤ │ │ NN00000000 │1 │1,700,000元 │ 85,000元 │鍀承工程行 │甲○○犯商業會計│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NN00000000 │1 │2,000,000元 │100,000元 │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 ├───────┼──┼──────┼─────┤ │憑證罪,處有期徒│ │ │ NN00000000 │1 │ 600,000元 │ 30,000元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小計 │ │3 │4,300,000元 │215,000元 │ │ │ ├───┼───────┼──┴──────┴─────┴─────────────┴────────┤ │2 │104 年3 至4 月│ │ ├───┼───────┼──┬──────┬─────┬─────────────┬────────┤ │2-1 │PG00000000 │1 │ 90,000元 │ 4,500元 │鍀承工程行 │甲○○犯商業會計│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 │ │ │ │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 │ │ │ │ │ │憑證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小計 │ │1 │ 90,000元 │ 4,500元 │ │ │ ├───┼───────┼──┼──────┼─────┼─────────────┼────────┤ │2-2 │PG00000000 │1 │ 750,000元 │ 37,500元 │順泓金屬行 │甲○○犯商業會計│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PG00000000 │1 │ 520,000元 │ 26,000元 │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 │ │ │ │ │ │憑證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小計 │ │2 │1,270,000元 │ 63,500元 │ │ │ ├───┼───────┼──┴──────┴─────┴─────────────┴────────┤ │ 3 │104 年5 至6 月│ │ ├───┼───────┼──┬──────┬─────┬─────────────┬────────┤ │ │QA00000000 │1 │ 787,500元 │ 39,375元 │順泓金屬行 │甲○○犯商業會計│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QA00000000 │1 │ 653,000元 │ 32,650元 │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 ├───────┼──┼──────┼─────┤ │憑證罪,處有期徒│ │ │QA00000000 │1 │ 735,000元 │ 36,750元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QA00000000 │1 │ 825,000元 │ 41,250元 │ │元折算壹日。 │ │ ├───────┼──┼──────┼─────┤ │ │ │ │QA00000000 │1 │ 420,000元 │ 21,000元 │ │ │ │ ├───────┼──┼──────┼─────┤ │ │ │ │QA00000000 │1 │ 795,300元 │ 39,765元 │ │ │ ├───┼───────┼──┼──────┼─────┼─────────────┼────────┤ │小計 │ │6 │4,215,800元 │210,790元 │ │ │ ├───┼───────┼──┴──────┴─────┴─────────────┴────────┤ │ 4 │104 年7 至8 月│ │ ├───┼───────┼──┬──────┬─────┬─────────────┬────────┤ │ │QU00000000 │1 │ 725,300元 │ 36,265元 │順泓金屬行 │甲○○犯商業會計│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QU00000000 │1 │ 745,830元 │ 37,292元 │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 ├───────┼──┼──────┼─────┤ │憑證罪,處有期徒│ │ │QU00000000 │1 │ 485,000元 │ 24,250元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QU00000000 │1 │ 828,000元 │ 41,400元 │ │元折算壹日。 │ │ ├───────┼──┼──────┼─────┤ │ │ │ │QU00000000 │1 │ 798,000元 │ 39,900元 │ │ │ │ ├───────┼──┼──────┼─────┤ │ │ │ │QU00000000 │1 │ 788,000元 │ 39,400元 │ │ │ ├───┼───────┼──┼──────┼─────┼─────────────┼────────┤ │小計 │ │6 │4,370,130元 │218,507元 │ │ │ ├───┼───────┼──┴──────┴─────┴─────────────┴────────┤ │ 5 │104 年9 至10月│ │ ├───┼───────┼──┬──────┬─────┬─────────────┬────────┤ │ │RN00000000 │1 │ 895,120元 │ 44,756元 │青沐有限公司 │甲○○犯商業會計│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RN00000000 │1 │ 473,105元 │ 23,655元 │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 │ │ │ │ │ │憑證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小計 │ │2 │1,368,225元 │ 68,411元 │ │ │ ├───┼───────┼──┴──────┴─────┴─────────────┴────────┤ │ 6 │104 年11至12月│ │ ├───┼───────┼──┬──────┬─────┬─────────────┬────────┤ │6-1 │SG00000000 │1 │ 685,000元 │ 34,250元 │青沐有限公司 │甲○○犯商業會計│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6-2 │SG00000000 │1 │ 1,500元 │- (未充作│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 │ │ │ │進項憑證)│ │憑證罪,處有期徒│ │ │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小計 │ │2 │ 686,500元 │ 34,250元 │ │ │ ├───┼───────┼──┴──────┴─────┴─────────────┴────────┤ │ 7 │105 年3 至4 月│ │ ├───┼───────┼──┬──────┬─────┬─────────────┬────────┤ │ │BM00000000 │1 │ 714,286元 │ 35,714元 │宏麟工業社 │甲○○犯商業會計│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BM00000000 │1 │ 920,000元 │ 46,000元 │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 ├───────┼──┼──────┼─────┤ │憑證罪,處有期徒│ │ │BM00000000 │1 │ 945,000元 │ 47,250元 │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小計 │ │3 │2,579,286元 │128,964元 │ │ │ ├───┼───────┼──┴──────┴─────┴─────────────┴────────┤ │ 8 │105 年5 至6 月│ │ ├───┼───────┼──┬──────┬─────┬─────────────┬────────┤ │ │CD00000000 │1 │ 758,000元 │ 37,900元 │宏麟工業社 │甲○○犯商業會計│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CD00000000 │1 │ 813,000元 │ 40,650元 │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 ├───────┼──┼──────┼─────┤ │憑證罪,處有期徒│ │ │CD00000000 │1 │ 657,000元 │ 32,850元 │ │刑參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CD00000000 │1 │ 775,300元 │ 38,765元 │ │元折算壹日。 │ │ ├───────┼──┼──────┼─────┤ │ │ │ │CD00000000 │1 │ 818,300元 │ 40,915元 │ │ │ ├───┼───────┼──┼──────┼─────┼─────────────┼────────┤ │小計 │ │5 │3,821,600元 │191,080元 │ │ │ ├───┼───────┼──┴──────┴─────┴─────────────┴────────┤ │ 9 │105 年7 至8 月│ │ ├───┼───────┼──┬──────┬─────┬─────────────┬────────┤ │9-1 │CV00000000 │1 │ 380,000元 │ 19,000元 │聯鋮金屬有限公司 │甲○○犯商業會計│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CV00000000 │1 │ 415,000元 │ 20,750元 │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 ├───────┼──┼──────┼─────┤ │憑證罪,處有期徒│ │ │CV00000000 │1 │ 323,150元 │ 16,158元 │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CV00000000 │1 │ 233,500元 │ 11,675元 │ │元折算壹日。 │ │ ├───────┼──┼──────┼─────┤ │ │ │ │CV00000000 │1 │ 313,240元 │ 15,662元 │ │ │ │ ├───────┼──┼──────┼─────┤ │ │ │ │CV00000000 │1 │ 158,000元 │ 7,900元 │ │ │ │ ├───────┼──┼──────┼─────┤ │ │ │ │CV00000000 │1 │ 433,100元 │ 21,655元 │ │ │ ├───┼───────┼──┼──────┼─────┼─────────────┼────────┤ │小計 │ │7 │2,255,990元 │112,800元 │ │ │ ├───┼───────┼──┼──────┼─────┼─────────────┼────────┤ │9-2 │CV00000000 │1 │ 520,000元 │ 26,000元 │鑫凱工程有限公司 │甲○○犯商業會計│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CV00000000 │1 │ 325,000元 │ 16,250元 │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 ├───────┼──┼──────┼─────┤ │憑證罪,處有期徒│ │ │CV00000000 │1 │ 512,500元 │ 25,625元 │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CV00000000 │1 │ 358,000元 │ 17,900元 │ │元折算壹日。 │ ├───┼───────┼──┼──────┼─────┼─────────────┼────────┤ │小計 │ │4 │1,715,500元 │ 85,775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