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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0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茂榮高御庭許蓓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0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富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楊文宗
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孝倫律師

      林琮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富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文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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