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 原告
- 施振根
- 原告
- 陳蘭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若谷律師
- 被告
- 賴進發
- 被告
- 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方錦珍
- 施振祥 連江縣○○鄉○○村0鄰0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65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賴進發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365 號判決無罪在案,且未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