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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茂榮柳章峰高御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告
施振根
原告
陳蘭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若谷律師
被告
賴進發
被告
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方錦珍
施振祥 連江縣○○鄉○○村0鄰0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65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賴進發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365 號判決無罪在案,且未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高御庭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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