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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陳茂榮高御庭許蓓雯
  • 法定代理人
    陳啟昌、李東朝

  • 原告
    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寵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   告 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昌 訴訟代理人 洗武雄 被   告 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東朝 被   告 蔡寵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泉順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東朝、蔡寵信則均尚未提出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三人被訴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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