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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魏宏安王瀅婷朱俊瑋
  • 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王魯泉

  • 原告
    許桂麗向富吉向雯芳
  • 被告
    葉富豪和順興通運有限公司法人永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原 告 許桂麗 向富吉 向雯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陳建豪律師 被 告 葉富豪 和順興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被 告 永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魯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46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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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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