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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羅貞元紀雅惠申惟中

  • 當事人
    元駿國際有限公司黃春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原   告 元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燦 被   告 黃春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苗簡字第543 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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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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