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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4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柳章峰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雲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雲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洪雲基因違反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4075號」之記載,應補充為「109年度偵字第4075號」)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40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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