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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1號

110年度訴字第155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魏宏安許文棋王瀅婷

110年度訴字第198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琮智
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陳佳函律師
被告
陳佳宏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689號、第1485號、第84號、第1609號、第1346號),其中被告陳佳宏、邱琮智被訴如附表「對應後案重複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欄所載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琮智被訴如附表編號3至4「對應後案重複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欄所載部分公訴不受理。

陳佳宏被訴如附表編號1至2、編號4「對應後案重複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欄所載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二之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55號之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4號、第1609號)、附件三之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98號之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46號)、附件四之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91號之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9號、第1485號)所載。

二、適用之法規及法理:

㈠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有明定。

㈡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先後兩次起訴,無論是否在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不同股別,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

三、經查,被告邱琮智被訴如附表編號3至4、被告陳佳宏被訴如附表編號1至2、編號4「對應前案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所載之部分」即前案部分,與嗣後追加起訴之「對應後案重複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欄所載部分即後案部分,均繫屬於本股,而前、後案各所對應之被害人相同,詐欺期間亦相同,匯款金額時間則有相同或有所差異,惟匯款金額、時間有所差異部分,僅被害人分次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略有差異,然此乃被告2人所屬詐欺集團以同一事由先後分別向上開被害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分次匯款,故先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就同一被害人而言,被告2人就其等所為前揭加重詐欺取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而屬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不同被害人則不同犯罪事實)。從而本案如附表各編號「對應前案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所載之部分」欄即前案部分,與嗣後追加起訴之附表各編號「對應後案重複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前、後所起訴及追加起訴之事實乃屬同一案件,依前述說明,本案如附表「對應後案重複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欄部分已屬重複起訴,自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王瀅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公訴不受理部分):
編號 對應後案重複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  對應前案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所載之部分 1 110 年度訴字第155 號之追加起訴書(被害人李如茵) 110年度訴字第91號之追加起訴書: 附表一編號6 (與編號39相同)被害人【李如茵】 2 110 年度訴字第198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被害人賴霈容) 、2(被害人戴妙如)、3 (被害人郭義茹)、5 (被害人李宜庭)、6(被害人林文斌)  110年度訴字第91號之追加起訴書: 附表一編號32被害人【賴霈蓉】 附表一編號29被害人【戴妙如】 附表一編號30被害人【郭義茹】 附表一編號33被害人【李宜庭】 附表一編號31被害人【林文斌】  3 110 年度訴字第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與編號36相同被害人林勁妤)、6 (與編號39相同被害人李如茵)、7 (與編號40、54相同被害人李元瑋)、9(與編號42、55相同被害人吳沛宸) 、10(與編號44相同被害人楊濤瑋)、11(與編號45相同被害人王澧全)、12(與編號46相同被害人王素涼) 、13(與編號58相同被害人廖萬福) 110年度訴字第53號起訴書(附件一): 附表一編號93被害人【林勁妤】 附表一編號96、110被害人【李如茵】 附表一編號97、111被害人【李元瑋】 附表一編號99、112被害人【吳沛宸】 附表一編號101被害人【楊濤瑋】 附表一編號102被害人【王澧全】 附表一編號103被害人【王素涼】 附表一編號115被害人【廖萬福】  4 110 年度訴字第9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與編號59相同被害人廖朝儀)、15(與編號49、61相同被害人蔡明珠) 110年度訴字第53號起訴書: 附表一編號105、116被害人【廖朝儀】 附表一編號106、118被害人【蔡明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1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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