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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0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魏宏安王瀅婷朱俊瑋

原告
華威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啓昌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複代理人
吳孟益律師
被告
陳緯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4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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