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蘭麗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蘭麗梅 林佑豐 訴訟代理人 吳祖寧律師 被 告 鄭傑彰 聚上汽車通運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季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2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