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許桂麗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原 告 許桂麗 向富吉 向雯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陳建豪律師 被 告 葉富豪 和順興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被 告 永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魯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46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