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易字第3號
- 公 訴 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 益誠資訊有限公司
- 兼 代表人 傅傳景
- 選任辯護人
- 邱奕賢律師
- 被 告
- 王澤民
- 住○○市○○○○里0鄰○○路00巷00弄0號0樓
- 劉飛青
- 上三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 張繼圃律師
- 被 告
- 孫羽彤
- 選任辯護人
- 王俊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部分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關於部分節目名稱之記載,乃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件裁定附件所示。
附件:110年度智易字第3號附件應更正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