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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易字第3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茂榮顏碩瑋許家赫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益誠資訊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傅傳景
選任辯護人
邱奕賢律師
被 告
王澤民
住○○市○○○○里0鄰○○路00巷00弄0號0樓
劉飛青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繼圃律師
被 告
孫羽彤
選任辯護人
王俊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部分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關於部分節目名稱之記載,乃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件裁定附件所示。

附件:110年度智易字第3號附件應更正部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許家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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