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原 告 元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燦 被 告 黃春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苗簡字第543 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