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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羅貞元紀雅惠申惟中

原告
元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燦
被告
黃春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苗簡字第543 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申惟中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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