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40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雲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雲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洪雲基因違反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4075號」之記載,應補充為「109年度偵字第4075號」)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