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魏正杰
- 被告鍾華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苗簡字第9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華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321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鍾華育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增列如下: ㈠附表編號2「檸檬」之數量、總價應分別更正為「2」、「新臺幣(下同)30元」;編號3「檸檬」之數量、總價應分別 更正為「1」、「15元」;編號12「美國藍莓」之單價、總 價應分別更正為「69元」、「138元」。 ㈡證據名稱增列「被告鍾華育於審理中之自白、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所犯22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途獲取所需,22度竊取他人財物,對告訴公司即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營業安全造成危害,兼衡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再次違犯本罪,足見其嚴重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與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竊得財物之價值與現況,及坦承犯行、已賠償告訴公司之態度(詳下述),暨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以腳底按摩為業、日薪約3百元 之生活狀況,與告訴代理人胡國春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見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61號卷第25頁、第210頁至第211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酌犯行類型、次數及時間間隔等情,就拘役及有期徒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公訴意旨固請求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及刑法第90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 動場所強制工作。惟上開規定業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經司 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均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 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解釋公布之日 起失其效力,附此敘明。 三、犯罪所得即竊得如起訴書附表所示商品,固未扣案,惟被告已賠償告訴公司1萬元(見偵卷第366頁),顯逾竊得商品價值(共計9,800元),應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姜永浩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 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 鍾華育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 鍾華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 鍾華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 鍾華育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5 鍾華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 鍾華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7 鍾華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8 鍾華育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9 鍾華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0 鍾華育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1 鍾華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 鍾華育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3 鍾華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4 鍾華育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5 鍾華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6 鍾華育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7 鍾華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8 鍾華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9 鍾華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0 鍾華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1 鍾華育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2 鍾華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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