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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郭世顏

原告
彰發環保塑木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被告
陳嘉財 住臺北市○○區○○里0鄰○○街00巷00 ○0號

章育維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9年度自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嘉財、章育維被訴毀損一案(本院109 年度自字第1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世顏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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