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家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家逸 選任辯護人 葉志飛律師 王聖傑律師(111年1月3日解除委任) 廖智偉律師(111年1月3日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4693號、第4725號、第4934號、第4936號、第4943號、第5549號、第5716號、第5929號、第5930號、第6084號、第6097號、第6098號、第6099號、第6120號、第6121號、第6144號、第6150號、第6152號、第6223號、第6240號、第6262號、第6267號、第6268號、第6311號、第6374號、第6375號、第6376號、第6470號、第6516號、第6595號、第6596號、第6609號、第6768號、第6770號、第6771號、第6790號、第6793號、第6879號、第6884號、第6887號、第6969號、第7031號、第7054號、第7057號、第7084號、第7085號、第7091號、第7132號、第7222號、第7223號、第7225號、第7226號、第7234號、第7235號、第7236號、第7245號、第7349號、第7368號、第7382號、第7464號、第7596號、第7642號、第7706號、第7708號、第7711號、第7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家逸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 )、如附表四所示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共拾本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洪家逸(原名洪政業)自民國110年1月間某日起,加入而參與王建興、湯宇澤(原名湯宇辰)、林孟宇(原名林洛、林孟儒)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3人以上, 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湯宇澤、林孟宇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67號判處罪刑,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金上 訴字第928號審理中),由湯宇澤、林孟宇擔任本案詐欺集 團提領被害人匯款之工作(即俗稱「車手」),洪家逸並與王建興約定每月新臺幣(下同)4萬元(實際3個月共收取12萬元)之代價,由王建興提供設立公司之資本額10萬元與洪家逸,洪家逸即於110年1月28日擔任登記負責人設立元晉科技有限公司(登記地址:新竹市○區○○里○○路00號2樓,下稱 元晉公司),而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並以元晉公司名義,於110年2月2日,至新竹市○○路00號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新竹分行,申請開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提供予王建興使用。王建 興再於110年2月4日,以元晉公司名義,以本案帳戶為實體 對應帳戶向址設基隆市○○路000○0號16樓之1之台灣萬事達金 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辦理第三方支付業務(含購物車串接功能、超商代碼代收、虛擬帳戶等)而取得萬事達公司提供之串接文件。洪家逸與王建興、湯宇澤、林孟宇(王建興、湯宇澤、林孟宇本案所涉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部分,均未據起訴)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在網路上架設投資平臺網站【例如:「MET GLOBAL INVESTMENT」網站(網址:http://metuall.com)、聚鈦國際網 站(網址:http://bai8l.ptlint.net)、NISA網路平臺( 網址http://nisatw.com)等】,串接萬事達公司提供之第 三方支付業務收取投資款,並在社群網站Facebook、Instagram、YouTube或其他網頁上刊登投資之廣告,誘使附表一所示之人加LINE聯絡後,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之電信分流集團成員採一對一教導如何投資操作之方式,佯稱:保證獲利、有內線消息或可透過程式破解投資平臺獲利云云;及另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人行使詐術,致使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將附表一、二所示款項匯入元晉公司向萬事達公司辦理第三方支付業務使用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內,或依元晉公司向萬事達公司辦理第三方支付業務使用之繳費代碼繳費。嗣經萬事達公司依契約將代收之款項,於交易成立後7日內陸續匯入本案帳戶內(自110年3 月24日起至110年7月5日止,合計匯入本案帳戶1億5,414萬3,533元),王建興即以通訊軟體Telegram指示洪家逸,再由洪家逸以通訊軟體LINE指示湯宇澤、林孟宇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至新竹市○○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分行,自本案 帳戶提領或轉帳附表三所示之款項(自110年3月25日起至110年7月5日止,合計1億5,411萬5,070元)後,再由湯宇澤、林孟宇或洪家逸在新竹市境內之便利商店或新竹縣○○市○○里 0鄰○○○街00巷00號王建興住處,將提領之現金交與王建興, 而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二、洪家逸與王建興(未據起訴)均明知元晉公司並無實際營業交易,萬事達公司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為詐騙所得,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王建興以通訊軟體Telegram指示洪家逸,以元晉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四所示買受人空白之不實統一發票(依據附表三所示提款或匯款時間及金額之千分之一開立)交與王建興,並另將統一發票存根聯交與不知情之遠騰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劉少青申報營業稅(卷內並無證據足認洪家逸有將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持之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尚無涉逃漏稅捐之情事)。嗣經附表一、二所示之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洪家逸所有、供其與王建興、湯宇澤、林孟宇聯繫使用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及如附表四所示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共10本。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犯罪事實一部分關於各該證人之警詢筆錄,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採為被告洪家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證據,是犯罪事實一部分所引用各該證人之警詢筆錄,均僅作為認定被告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證據,先予敘明。 二、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之供述證據,除各該證人之警詢筆錄不得採為認定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證據,已如前述外,其餘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在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另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應王建興之邀設立元晉公司並擔任登記負責人,並曾指示湯宇澤、林孟宇自本案帳戶提領款項或轉帳,且有開立如附表四所示買受人空白之不實統一發票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辯稱:伊是被王建興欺騙,王建興當初找伊做虛擬貨幣,跟伊說一切合法、不用擔心等語。經查: 一、本案不爭執事實之認定: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1.被告與王建興約定每月4萬元(實際3個月共收取12萬元)之代價,由王建興提供設立公司之資本額10萬元與被告,被告即於110年1月28日擔任負責人設立元晉公司(登記地址:新竹市○區○○里○○路00號2樓),而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 負責人,並以元晉公司名義,於110年2月2日,至新竹市○○ 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分行,申請開立本案帳戶提供予王建興使用。 2.王建興再於110年2月4日,以元晉公司名義,以本案帳戶為 實體對應帳戶向址設基隆市○○路000○0號16樓之1之萬事達公 司辦理第三方支付業務(含購物車串接功能、超商代碼代收、虛擬帳戶等)而取得萬事達公司提供之串接文件。 3.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在網路上架設投資平臺網站【例如:「MET GLOBAL INVESTMENT」網站(網址:http://metuall.com)、聚鈦國際網站(網址:http://bai8l.ptlint.net)、NISA網路平臺(網址:http://nisatw.com)等】,串接 萬事達公司提供之第三方支付業務收取投資款,並在社群網站Facebook、Instagram、YouTube或其他網頁上刊登投資之廣告,誘使附表一所示之人加LINE聯絡後,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之電信分流集團成員採一對一教導如何投資操作之方式,佯稱:保證獲利、有內線消息或可透過程式破解投資平臺獲利云云;及另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人行使詐術,致使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將附表一、二所示款項匯入元晉公司向萬事達公司辦理第三方支付業務使用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內,或依元晉公司向萬事達公司辦理第三方支付業務使用之繳費代碼繳費。嗣經萬事達公司依契約將代收之款項,於交易成立後7日內陸續匯入本 案帳戶內(自110年3月24日起至110年7月5日止,合計匯入 本案帳戶1億5,414萬3,533元)。 4.理由欄貳、一、㈠1.至3.所示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在卷(見本院卷一第83至85、187至188、190至191頁;本院卷五第136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一、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僅作為證明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以外犯罪 之證據使用,已如前述)暨證人王建興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二第194至235頁)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二「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書證、元晉公司登記資料、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萬事達公司110年10月1日(110 )萬字第1740號函及所附元晉公司金流服務契約書、0DM0大額通貨交易登錄及補建資料交易資料、轉帳傳票影本在卷可稽(見110年度偵字第4693號卷第133至135、141至149、231至263、276至338頁;本院卷一第243至246頁),此部分事 實,先堪認定。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 王建興以通訊軟體Telegram指示被告,以元晉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四所示買受人空白之不實統一發票(依據附表三所示提款或匯款時間及金額千分之一開立)交與王建興,並另將統一發票存根聯交與遠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劉少青申報營業稅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卷一第86至87、191頁),核與證人即遠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劉 少青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中及證人王建興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110年度偵字第4693號卷第503至504頁;本院 卷二第194至235頁),並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5份在卷可稽(見110年度偵字第4693號卷第507至515頁 ),復有如附表四所示之統一發票存根聯10本扣案可佐,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二、王建興以通訊軟體Telegram指示被告,再由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指示湯宇澤、林孟宇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至新竹市○○路 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分行,自本案帳戶提領或轉帳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後,再由湯宇澤、林孟宇在新竹市境內之便利商店或新竹縣○○市○○里0鄰○○○街00巷00號王建興住處,將 提領之現金交與王建興等情,業經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坦承在卷(見110年度偵字第4693號卷第227至228、386至387頁;本院卷一第84至85頁),核與證人即共犯湯宇澤於另 案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係於110年3月23日開始提領元晉公司帳戶的款項,是洪政業叫伊去提款的,報酬是提領金額的千分之一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9至41頁;本院卷五第70至73頁),暨證人即共犯林孟宇於另案偵查中證稱:湯宇澤負責提領元晉公司帳戶的款項,伊則負責提領英聯公司的款項,如果湯宇澤沒空,伊也會幫忙提領元晉公司帳戶的款項,一開始是洪家逸跟伊說要幫忙領錢,洪家逸就是講酬勞、領錢,伊的報酬是提領金額的千分之四,親自去臨櫃提領還可多領1,000元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二第75至77、85至91 頁),堪認屬實,是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辯稱:初期即3月底到4月中是伊指示湯宇澤、林孟宇去領錢,之後伊不知情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36至137頁),顯為事後圖卸之詞,不足採信。證人湯宇澤、林孟宇一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均係依王建興指示提領款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7頁;本 院卷五第57頁),與被告上開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不符,亦與渠等於另案偵查中所述有間,尚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三、證人王建興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從事虛擬貨幣代購業務,因伊名下公司已經很多,就邀被告一起合作,請被告開立元晉公司與第三方金流公司即萬事達公司簽約,簽約後元晉公司是代收的角色,可以串接萬事達公司的系統去產生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提供給用戶繳費,繳費後款項會先到萬事達公司,再由萬事達公司撥款到元晉公司的帳戶內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4至235頁),然王建興曾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29號案件警詢及偵查中供稱:伊知 情英聯網路行銷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英聯公司)的客戶是做詐欺的,伊之前供稱英聯公司從事虛擬貨幣代購服務是為規避調查而虛構出來的說法,伊之前提供給檢警的虛擬貨幣交易明細也是假的,伊設計的軟體平臺是為了掩飾金流去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59至384頁)。觀諸證人王建興上開另案偵查中之證述,若非確有其事,王建興要難憑空捏造此等具體之情節,更無虛構事實、陷己於罪之理,是王建興上開另案偵查中之供述,自堪採信。王建興上開所述之內容雖與本案無直接關連,然細繹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29號等起訴書(見本院卷二第411至426頁),該案檢察官 起訴之犯罪事實略以:潘景松原係黃國宸之私人司機,108 年11月間黃國宸出資設立英聯公司,由潘景松擔任名義負責人,109年1月5日以英聯公司名義申辦聯邦銀行帳戶後,109年2月11日潘景松、林永欣與萬事達公司簽訂金流服務合約 ,英聯公司因而取得超商網路代收、虛擬帳號等支付工具服務。109年6月起,先由潘景松以每月3萬5,000元之代價,提供英聯公司大小章及聯邦銀行等存摺給王建興、林永欣,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透過網際網路刊登高額獲利廣告等方式,致該案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虛擬帳號,或持超商繳費單前往超商繳納款項後,款項轉入萬事達公司,由萬事達公司定期彙總撥款至英聯公司聯邦銀行帳戶。觀諸該案犯罪事實,無論是以每月3、4萬元邀請無公司經營能力之人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與萬事達公司簽約取得第三方支付工具或詐欺集團電信流成員於Facebook、Instagram刊登不實投資廣告之詐欺方式等節,均與本案犯罪手 法如出一轍,佐以證人王建興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跟潘景松的關係與我跟洪政業的關係是差不多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4頁),足見王建興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合 法從事虛擬貨幣代購業務等語,亦屬虛妄,自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四、被告雖辯稱其均不知情,係遭王建興欺騙等語,惟查,擔任一般公司代表人及一般金融帳戶申辦均無特別限制,王建興倘欲正當經營公司,以從事所稱虛擬貨幣買賣,大可以自己名義或商請信任之親友擔任公司負責人及申請開立金融帳戶使用,然其捨此不為,反誘之以利,以按月給付酬勞之方式,邀認識未久、彼此無信任基礎、無經營公司經驗之被告為人頭,由其提供身分擔任元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開立帳戶供王建興使用,王建興若非要將元晉公司及本案帳戶作為不法犯罪之用途,衡情實無須如此,對此,就一般具有相當社會經驗之人而言,當可知悉對方要求作為登記之人頭負責人及設立人頭帳戶,將被利用作為非法犯罪使用。況利用他人名義作為公司行號負責人,虛偽開立統一發票,用來虛構交易事實,並隱匿真正犯罪者身分之犯罪模式,此乃一般使用人頭負責人常見之非法利用類型,復經大眾傳播媒體再三披露,被告亦無從諉為不知。再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並無擔任公司負責人之資力,就擔任公司負責人之專業能力亦仍在學習中(見本院卷五第143頁),並依其為心智正常 之人,且已成年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當知若係一般正常經營之公司,應無另行花錢僱請他人擔任登記負責人之理,其中自有從事不法行為之虞,其為貪圖酬勞代價,既自願同意擔任元晉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申請開立本案帳戶供王建興使用,且在不清楚元晉公司究有無實際營業交易,甚至未看過亦不知公司帳冊(見本院卷五第147頁)之情形下,以 其公司登記負責人名義領用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其主觀上具有犯罪之故意,應無疑義。又被告於本案期間另有從事藥品業之工作,負責擔任業務及送貨司機,其每月薪資約3萬 出頭至4萬元之間,平均工時約一日10個小時,業經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見本院卷五第138至140頁),本案其僅出具名義成立元晉公司並開戶供王建興使用、指示湯宇澤、林孟宇提領款項及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每月可獲取報酬即超越其每日工時10小時之藥品業收入,其不合理之處甚為顯然,被告卻一再堅稱其不認為上開情形有違常理(見本院卷一第189頁;本院卷五第139至140頁),足見其畏罪心虛 。復依證人林孟宇於本院審理時所述,被告每日均會將其與證人林孟宇於Telegram之對話紀錄刪除(見本院卷二第179 至180頁),由此事後滅證之舉,益徵被告明知其所為違法 。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尚無可採。 五、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罪名: ㈠犯罪事實一: 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項之一 般洗錢罪;至若無法將人頭帳戶內可疑資金與本案詐欺犯罪聯結,而不該當第2條洗錢行為之要件,當無從依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論處,僅能論以第15條第1項之特殊洗錢罪 。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詐欺集團向如附表一、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等詐欺 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如附表一、二「告訴人/被害人」欄 所示之人將其款項轉入附表一、二所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並由湯宇澤、林孟宇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依卷附事證已足認定該等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按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固應以詐欺集團成員行使詐術之時間為準,而本案附表一編號1所示告訴人於警 詢時僅證述其遭詐欺而匯款之時間,未敘及詐欺集團成員向其行使詐術之時間,然依前開說明,本院僅就附表一編號1 部分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已對其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充分評價,並無評價不足或過度評價之情形);就附表一編號2、3、6、8、11至16、18至22、24至26、28至31、33、35、38、41、43、46、47、52至57、59至6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4至5、7、9至10、17、23、27、32、34、36至37、39至40、42、44至45、48至51、58、65、附表二編號1 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公 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至5、7、9至10、17、23、27、32、34、36至37、39至40、42、44至45、48至51、58、65、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為,另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條件,固有未洽,然此部分僅涉及加重條件之增減,尚非罪名有所不同,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表二編號2、3、6僅係在社群網站公開刊登交友訊 息或色情影像以吸引被害人點閱,尚非對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 ㈡犯罪事實二: 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 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係元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其明知元晉公司並無實際營業交易,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含有不法所得,仍填載如附表四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並持以申報營利稅。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二、被告與湯宇澤、林孟宇、王建興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與王建興就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犯罪事實欄一部分,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向附表一編號1、2、5、7、8、10、16、17、22、23、29、31、39、43、46、48 、49、50、55、64、附表二編號9「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數次匯款,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加重詐欺取財一罪;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係於110年3月25日至同年7月5日間所為,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一罪。 四、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3、6、8、11至16、18至22、24至26、28至31、33、35、38、41、43、46、47、52至57、59至64所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暨就附表一編號4至5、7 、9至10、17、23、27、32、34、36至37、39至40、42、44 至45、48至51、58、65、附表二編號1至12所觸犯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其各罪之實行行為有部分合致,揆諸上揭說明,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所犯上開78 罪(附表一共65罪、附表二共12罪,合計加重詐欺取財罪77罪,另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六、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從事打零工、服務業等工作、家中有母親需照顧之生活狀況;大學夜間部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五第149頁);被告犯行 對附表一、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財產法益(加 重詐欺部分)及社會法益(參與犯罪組織、洗錢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造成之損害、危險;被告犯罪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未能坦承犯行,另尚未與附表一、二「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和解或賠償渠等損害之犯罪後態度,並參以被告就本案犯行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分工情節及其階層地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及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慮及被告尚有相同類型案件於偵查或審理中(後述案件經本院退併辦後,亦可能經檢察官另行起訴),為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暨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爰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不另定其應執行之刑(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再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業經司法院於110年12月10日 以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 效力,是本院自無從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對被告為強制工作之宣告,併此敘明。 肆、沒收: 一、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係供被告為本案犯行時,與共犯王建興、湯宇澤、林孟宇聯繫所用之物,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五第131頁),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共10本 則係被告所有、供其為如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見110年度偵字第4693號卷第386、389至390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 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 自共犯王建興處取得12萬元之報酬,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卷一第83頁),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就被告上開犯罪所得諭知沒 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湯宇澤、林孟宇、王建興及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均明知非銀行不得以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基於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在網路上架設投資平臺網站【例如:「MET GLOBAL INVESTMENT」網站( 網址:https//metuall.com)、聚鈦國際網站(網址:http://bai8l.ptlint.net)、NISA網路平臺(網址http://nisatw.com)等】,串接萬事達公司提供之第三方支付業務收取投資款,並在社群網站臉書、Instagram、YOUTUBE或其他網頁上刊登投資之廣告,誘使附表一所示之人加LINE聯絡後,再由該詐騙集團之電信分流集團成員採一對一教導如何投資操作之方式,佯稱:保證獲利、有內線消息或可透過程式破解投資平臺獲利云云;及另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之人,致使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匯款附表一、二所示款項至元晉公司向萬事達公司辦理第三方支付業務使用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內,或依元晉公司向萬事達公司辦理第三方支付業務使用之繳費代碼繳費。嗣經萬事達公司依契約將代收之款項,於交易成立後7日內陸續 匯入本案帳戶內(自110年3月24日起至110年7月5日止,合 計匯入本案帳戶1億5,414萬3,533元)。因認被告另涉犯銀 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 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上證明 之證據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未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另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中之部分自白及供述、附表一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及附表一所示之書證、附表 二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及附表二所 示之書證、元晉公司登記資料、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萬事達公司110年10月1日(110)萬字第1740號函及所 附元晉公司金流服務契約書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犯行。經查: ㈠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業務;又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定有明文。而違反前揭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3項處罰。銀行法第125條之立法目的,乃以金融服務業務之運作攸關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全體國民之權益,為安定金融市場與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特以法律將銀行設定為許可行業,未得許可證照不得營業,並嚴懲地下金融行為。而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規定,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 法第29條「不得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定義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與本金顯不相當 時,自不應逸脫上開法律規範之意旨。又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相符,非謂應以民法對於最高 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6號判決意旨參照)。起訴意旨固認被告係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然觀諸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載有「洪家逸、湯宇澤、林孟宇、王建興及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均明知非銀行不得以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等文字,足見公訴人應係認被告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第29條第1項規定,而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惟觀諸起訴書附表一、二「詐騙手法」欄所載述之內容,均未記載詐欺集團成員有向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允諾或與其等約定將給付如何之報酬,起訴書證據清單中所列各項證據之待證事實亦均不含此節,本院自無從審酌該詐欺集團成員所約定或給付之報酬是否已高於當時定存利率而「與本金顯不相當」,且基於公平法院之原則,本院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補充該等構成要件事實之義務。 ㈡縱認客觀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確有向附表一、二所示之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然現今詐欺集團之分工細緻,一般可分為電信詐欺機房(電信流)、網路系統商(網路流)、領款「車手」集團及水房(資金流),各流別成員一般僅就其所擔任之工作分層負責。又衡情一般詐欺集團之上位或高層者,為免因擔任不同角色之低階成員,對其餘部門之分工過於瞭解,而於遭警方查獲時,得以供出過多集團資訊而遭全盤破獲,確有可能未向較為低階之成員,透露除其所參與以外其他後續與其分擔工作無關之詐欺具體細節。本院酌以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負責設立元晉公司並擔任登記負責人、申請開立本案帳戶、指示「車手」湯宇澤、林孟宇提領款項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等分工行為,其既非電信流成員,衡情其對於本案詐欺集團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具體將如何對各該被害人行使詐術,確有不知之可能,且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被告明知或預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電信流成員確有向附表一、二所示之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本案自難遽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及闡明之證明方法,尚無從說服本院就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形成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若有罪,與前開論罪科刑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陸、退併辦部分: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①110年度偵字第6606號、②110年 度偵字第7828號、第7940號、第7946號、第7948號、第7974號、第8029號、第8043號、第8159號、第8162號、第8271號、第8274號、第8279號、第8318號、第8319號、第8325號、第8329號、第8242號、第8347號、③110年度偵字第8351號、 111年度偵字第165號、第212號、第335號、第337號、第398號、第405號、第445號、第464號、第477號、第478號、第510號、第546號、第547號、第619號、第620號、第621號、 第622號、第623號、第624號、第625號、第626號、第627號、第628號、第629號、第702號、第703號、第704號、第705號、第706號、第707號、第708號、④111年度偵字第466號、 第709號、第710號、第711號、第1442號、第1443號、第1444號、第1445號、第1446號、第1447號、第1448號、第1449 號、第1450號、第1451號、⑤111年度偵字第2038號、第2039 號、第2040號、第2041號、第2042號、第2043號、第2044號、第2457號、第2458號、第2459號、第2460號、第2461號、第2565號、第2566號、第2567號、第2568號、⑥111年度偵字 第3590號、第3591號、第3592號、第3593號、第3594號、第3595號、第3596號、第3597號、第3598號、第3599號、⑦111 年度偵字第4520號、第4521號、第4522號、第4523號、第4524號、第4525號、第4526號、第4905號、第4906號、第4907號、第4908號、⑧111年度偵字第5655號、第5656號、第5657 號、⑨111年度偵字第6376號、第6377號、第6378號、第6379 號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781號併辦 意旨書,雖以被告就該等案件所涉犯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與本案提起公訴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核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為同一案件,應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為由,移請本院併案審理,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3615號併辦意旨書以「本案與前案中被告所提供予詐欺集團帳戶同一,且遭提領之金額亦同一,為同一案件」為由,移請本院併案審理,惟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非法經營銀行業務部分既經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即與上開移送併辦意旨書有關被告非法經營銀行業務部分並無同一案件審判不可分之關係,且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3615號案件中,受詐欺集團詐欺而匯款至被告合庫帳戶所延伸之虛擬帳戶者係告訴人林宏恩,不在本案被害人之列,自難因被告所提供之金融帳戶或遭提領之金額同一,即認與本案為同一案件,是檢察官上開移送併辦部分,均與本案認定有罪部分並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永浩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宜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行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匯入帳戶、訂單編號、 繳費資料 證據名稱及出處 宣告刑 1 告訴人 吳承易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交友軟體SWEETRING與吳承易聯絡,經吳承易加LINE,即佯稱可在佳能資訊及RUSSELL4M網路平台(http://b10.cnmae.com及http://www.russell4m.com)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吳承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19日19時29分49秒許 2萬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吳承易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349卷第7至13頁)。 2.帳戶個資檢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7349卷第15至35、63至65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349卷第67至8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3月19日19時31分34秒許 5,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19日20時38分21秒許(起訴書誤載為27分4秒) 2萬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3月19日20時39分9秒許 5,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2 告訴人 林育廷 詐騙集團成員在YOUTUBE上刊登投資廣告,經告訴人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匯智科技投資平台(http://mart66.hljrtch.com)云云,致林育廷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3月26日20時22分47秒許 7,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林育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934卷第13至19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新化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4934卷第21至2 3、35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934卷第31至33頁)。 4.交易明細(見偵4934卷第29頁)。 5.儲值頁面(見偵4934卷第3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3月26日20時22分47秒許 4,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3 被害人 林姿妤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刊登可以點擊廣告賺錢之消息,經林姿妤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獲利云云,致使林姿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26日20時44分47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被害人林姿妤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091卷第7至12頁)。 2.帳戶個資檢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德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德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德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7091卷第51至69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091卷第75至81頁)。 4.交易明細(見偵7091卷第71至7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告訴人 陳俊佑 詐騙疑團成員以LINE與陳俊佑聯絡,佯稱:可以投資DoubleCoin虛擬貨幣交易網(http://DoubleCoin.com.tw)云云,致陳俊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31日1時55分48秒許 9,5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陳俊佑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262卷第13至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見偵6262卷第19至21、53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262卷第33至37頁)。 4.交易明細(見偵6262卷第39至43頁)。 5.廣告頁面擷圖(見偵6262卷第45至51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告訴人 李建璋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李建璋佯稱:可以合夥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李建璋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4月1日20時46分3秒許 2萬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李建璋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936卷第11至15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日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936卷第17至153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936卷第25至151頁)。 4.交易明細(見偵4936卷第19至21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4月1日下午8時46分3秒許 2萬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12日22時42分1秒許 2萬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12日22時42分1秒許 2萬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12日22時42分1秒許 2萬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12日22時42分1秒許 2萬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12日22時42分1秒許 2萬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13日13時37分39秒許 2萬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13日13時37分39秒許 2萬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13日13時37分39秒許 1萬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 6 告訴人 陳信宏 詐騙集團成員在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經陳信宏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MET GLOBAL INVESTMANT」(http://metuall.com)獲利云云,致陳信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3日16時33分59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也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陳信宏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725卷第17至23頁)。 2.帳戶個資檢視、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4725卷第13、25至35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725卷第45至65頁)。 4.郵局存摺封面、交易明細(見偵4725卷第37至41頁)。 5.網路頁面(見偵4725卷第41至4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告訴人 謝泓均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謝泓均佯稱:可以投注時時彩網站獲利云云,致謝泓均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4月6日13時27分35秒許 1萬 客戶代號 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謝泓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223卷第7至14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偵7223卷第43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223卷第15至17頁)。 4.交易明細(見偵7223卷第19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6日下午13時28分5秒許 1萬 客戶代號 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8 告訴人 林泊翰 詐騙集團成員先在IG刊登投資之貼文,經林泊翰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TMGM網路平台(http://GUI005.TMGM9.NET)獲利云云,致林柏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7日20時3分37秒許 1萬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林泊翰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235卷第27至3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 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陳報單(見 偵7235卷P33至37、103至107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235卷第43頁)。 4.交易明細(見偵7235卷第41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4月7日20時5分36秒許 1萬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9 告訴人 李昕姮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李昕姮佯稱:可以投資聚鈦國際網站(http://bai81.ptlint.net)獲利云云,致使李昕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8日15時20分56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李昕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943卷第13至2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 戶個資檢視(見偵4943卷第23至123、147 至151頁)。 3.交易明細(見偵4943卷第127至145頁)。 4.詐騙網站擷圖(見偵4943卷第12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告訴人 陳品諺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陳品諺聯絡,再加LINE向陳品諺佯稱:可以投資匯智科技網路平台(http://scwin8.hljtech.com)獲利云云,致使陳品諺陷於錯誤,依網站儲值顯示之資料至超商繳費。 110年4月13日19時33分許 1,500 繳費內容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同繳費內容 1.告訴人陳品諺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121卷第13至15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紀錄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簡便格式表(見偵6121卷第27 至29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121卷第33至39頁)。 4.交易明細(見偵6121卷第23、31、40至4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4月13日20時38分21秒許 1,000 繳費內容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同繳費內容 11 告訴人 張可彤 詐騙集團成員在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經張可彤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http(s)://innovator.royal-33.com)獲利云云,致張可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6日19時34分26秒許 5,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張可彤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516卷第33至34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見偵6 516卷第35至36、47至61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516卷第37至41頁)。 4.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偵6516卷第43至4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告訴人 闕河偉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刊登MET投資平台(http://metuall.com)之廣告,經闕河偉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加入會員投資獲利云云,致闕河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7日15時58分20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闕河偉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595卷第51至5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 見偵6595卷第53至61、65至73頁)。 3.交易明細(見偵6595卷第6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告訴人 王健榮 詐騙集團成員在YOUTUBE上刊登投資廣告,經王健榮加LINE聯絡,即佯稱:有程式可以在網路賓果遊戲平台(http://bai81.ptlint.net)百分之百獲利云云,致王健榮陷於錯誤,依該平台顯示之儲值資料,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7日16時24分46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王健榮於警詢之供述(見偵4693卷第19至23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 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見偵469 3卷P25至53、129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693卷第68至90、104至126頁)。 4.臨櫃收據、交易明細(見偵4693卷第55至61、93至97頁)。 5.切結書、貸款申請及結果、歷史投注紀錄、聚鈦國際遊戲平台畫面、其他資料(見偵4693卷第62至67、91至92、98至103、127至128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告訴人 李芳姿 詐騙集團成員在FB上刊登投資廣告,經李芳姿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柯達比網路交易平台(http://bodhisattva.kodakby.com)獲利云云,致李芳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8日18時50分56秒許 3,84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李芳姿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374卷第7至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 分局海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6374卷第41至49 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374卷第15至39頁)。 4.交易明細(見偵6374卷第9至1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告訴人 朱珮瑄 詐騙集團成員在YOUTUBE上刊登投資廣告,經朱珮瑄加LINE聯絡,即佯稱:有以投資NISA網路平台(http://nisatw.com)獲利云云,致朱珮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9日12時18分12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朱珮瑄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120卷第45至48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 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6120卷第4 1、49至63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120卷第69至86頁)。 4.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歷史交易清單(見偵6120卷第65至6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告訴人 劉俐彣 詐騙集團成員在FB刊登投資廣告,經劉俐彣加LINE聯絡,即佯稱:有以投資聚鈦國際遊戲網路平台(http://sa05.ptlint.net)獲利云云,致劉俐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9日13時17分2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劉俐彣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235卷第45至5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 詐騙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頭家派出所陳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 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壽以各類案件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7235卷第53至5 7、109至113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235卷第59至85頁)。 4.交易明細(見偵7235卷第86至8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詐騙集團成員在FB刊登投資廣告,經劉俐彣加LINE聯絡,即佯稱:有以投資JUHENG多元貨資產管理平台(http://tft.juhengtw.com)獲利,可穩定收入本金2-3倍云云,致劉俐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21日19時13分14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劉俐彣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793卷第7至13頁)。 2.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793卷第17至37頁)。 3.交易明細(見偵6793卷第15頁)。 17 告訴人 陳柏逸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陳柏逸佯稱:可以投資新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http://Xingw88.com)做外幣獲利云云,致陳柏逸陷於錯誤,依網頁顯示之代碼至超商繳費。 110年4月20日18時6分28秒許 2萬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陳柏逸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706卷第41至4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 雄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 局九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7706 卷第45至53、69至71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706卷第59至67頁)。 4.交易明細(見偵7706卷第55至5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4月20日18時6分31秒許 2萬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0日18時6分33秒許 2萬 2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0日18時6分27秒許 1萬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 18 告訴人 謝玫璟 詐騙集團成員在FB刊登投資廣告,經謝玫璟加LINE聯絡,即佯稱:有以投資日盛博弈網路(http://sinper.fujibee77.com/center/#/login)獲利云云,致謝玫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22日23時11分43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謝玫璟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132卷第17至19頁)。 2.帳戶個資檢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圜市 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祧圜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713 2卷第93至111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132卷第113頁)。 4.交易明細(見偵7132卷第114至11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告訴人 陳柔羽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經陳柔羽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小額投資獲利云云,致使陳柔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24日14時52分20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陳柔羽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84卷第11至1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 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見偵6884 卷第35至42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884卷第13至25頁)。 4.交易明細(見偵6884卷第25至3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告訴人 黃駿翔 詐騙集團成員在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經陳俊翔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NISA交易投資平台」(http://nisatw.com)獲利云云,致使黃駿翔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4月24日16時21分53秒許 1,000 超商代碼 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黃駿翔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716卷第39至46頁)。 2.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圳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偵5716卷第35、49至55、71 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5716卷第57至68頁)。 4.交易明細(見偵5716卷第68至69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告訴人 李冠潁 詐騙集團成員在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經李冠潁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http://SPM88.NET)獲利云云,致使李冠潁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4月24日19時37分8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李冠潁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223卷第7至9頁)。 2.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223卷第11至15頁)。 3.交易明細(見偵6223卷第1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告訴人 梁珮珮 詐騙集團成員先在網路遊戲上刊登投資廣告,經梁珮珮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錢進世代網路平台(http://nsxaq.max90988.com)獲利云云,致使梁珮珮陷於錯誤,依網頁顯示之儲值資料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26日19時13分10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梁珮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376卷第7至8頁)。 2.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376卷第41至61頁)。 3.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偵6376卷第63至6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4月29日18時13分40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日0時50分19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23 告訴人 楊適澤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楊適澤聯絡,經楊適澤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http://gantlv.giantwin7.com及http://ifsc.gfmm.asia)獲利云云,致使楊適澤陷於錯誤,依網頁之儲值資料至超商繳費。 110年4月26日18時37分6秒許 1,50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楊適澤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268卷第11至14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簷察局仁 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見偵6268卷第59、107至109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268卷第61至105 頁)。 4.交易明細(見偵6268卷第39至41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4月26日20時44分48秒許 1,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7日18時18分47秒許 1,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7日21時23分23秒許 15,00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7日21時29分4秒許 1,00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8日19時55分許 13,35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8日22時34分11秒許 15,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8日22時34分11秒許 15,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24 告訴人 李世渝 詐騙集團成員在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經李世渝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http://staticprofit.nsxaq.com)獲利云云,致使李世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29日20時45分49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李世渝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132卷第9至13頁)。 2.帳戶個資檢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綠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新市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713 2卷第29至41、45至47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132卷第49至61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告訴人 林育如 詐騙集團成員在LINE刊登投資廣告,經林育如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http://metuall.com)操作獲利云云,致使林育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日18時44分13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林育如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132卷第25至28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 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7132卷第155至169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132卷第177頁)。 4.金融卡帳戶、交易明細(見偵7132卷第171至17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告訴人 尤曉敏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經尤曉敏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加入HJTECH投資匯智科技有限公司獲利云云,致使尤曉敏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5月4日15時27分33秒許 1,5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尤曉敏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382卷第27至31頁)。 2.帳戶個資檢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7382卷第41、59至6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告訴人 沈鈺珊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沈鈺珊聯絡,經沈鈺珊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http://cystn.jfbbi.com)最少獲利3倍云云,致使沈鈺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7日17時36分49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告訴人沈鈺珊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054卷第9至1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告訴人 郭于珍 詐騙集團成員在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經郭于珍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NISA平台(http://MISAJP.NISAJP.COM)獲利云云,致郭于珍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5月7日22時9分25秒許 1,000 繳費內容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同繳費內容 1.告訴人郭于珍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609卷第33至3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 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6609卷第39-67、 129至131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609卷第77至127頁)。 4.交易明細(見偵6609卷第69至7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告訴人 林耕宇 詐騙集團成員在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經林耕宇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http://honorchange.com)獲利云云,致林耕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7日16時21分25秒許 2,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林耕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549卷第11至12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 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編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見偵5549卷第29至35頁)。 3.郵局提款卡影本(見偵5549卷第19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5月10日13時26分51秒許 20,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30 告訴人 李孟翰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新時代方位之投資廣告,經李孟翰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UBXOR平台(http://ubxors.ubxors.com)獲利云云,致李孟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8日15時43分22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李孟翰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770卷第9至10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圜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圃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6770卷第27至73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770卷第19至26頁)。 4.交易明細(見偵6770卷第13至1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告訴人 戴淳鑫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嘉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利用投資連開彩金過關任務賺錢之廣告,經戴淳鑫嘉LINE聯絡,致戴淳鑫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5月9日21時55分53秒許 10,000 繳費內容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同繳費內容 1.告訴人戴淳鑫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031卷第9至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 分局高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7031卷第11至41、7 1、69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031卷第53至61頁)。 4.中信及玉山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收據、交易明細(見偵7031卷第43至51、63至6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5月9日22時2分21秒許 10,000 繳費內容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同繳費內容 110年5月9日21時21秒許 3,000 繳費內容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同繳費內容 110年5月9日22時2分21秒許 10,000 繳費內容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同繳費內容 32 告訴人 黃郁慈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交友軟體探探與黃郁慈聯絡,經黃郁慈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匯智科技及MengDream網路平台,保證獲利,穩不賠云云,致使黃郁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0日20時29分58秒許 3,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黃郁慈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642卷第17至19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 分局竹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 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見偵7642卷 第81至121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642卷第129至131頁)。 4.交易明細(見偵7642卷第123至12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告訴人 周育欣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賺錢之消息,經周育欣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獲利云云,致使周育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1日16時27分12秒許 3,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周育欣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132卷第21至23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圜 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 偵7132卷第123至135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132卷第143至151頁)。 4.交易明細(見偵7132卷第137至141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告訴人 洪藝庭 詐騙集團成員以FB與洪藝庭聯絡,經洪藝庭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http://www.honorchang.com/?v=1)獲利云云,致洪藝庭陷於錯誤,該平台網頁顯示之資料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3日13時25分20秒許 1,4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洪藝庭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711卷第25至31頁)。 2.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 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 局壹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見偵7711卷第33至61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711卷第69至99頁)。 4.手帳、歷史交易清單、交易明細(見偵7706卷第63至69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 告訴人 洪子珺 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經洪子珺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禾娛樂城網路平台(http://www.xh55888.com)獲利云云,致洪子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3日18時56分26秒許 5,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洪子珺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79卷第11至14頁)。 2.帳戶個資檢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嘉義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北興派岀所陳報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見偵6879卷第31至35、65至83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879卷第37至59頁)。 4.交易明細(見偵6879卷第61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告訴人 陳兆珩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陳兆珩聯絡,經陳兆珩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giantwin網路平台(http://gant8d.gantwin7.com)獲利云云,致使陳兆珩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5月13日19時58分49秒許 2,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陳兆珩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222卷第41至45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見偵7222卷第121至123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222卷第49至54頁)。 4.交易明細(見偵7222卷第4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告訴人 伍冠華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伍冠華佯稱:可以投資匯智科技網路平台(http://cmc1783.hljtcch.com)獲利云云,致伍冠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5日15時12分44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伍冠華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240卷第19至22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6240卷第31至32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240卷第23至27頁)。 4.交易明細(見偵6240卷第27至29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告訴人 李琇琪 詐騙集團成員在FB刊登投資廣告,經李琇琪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匯智科技網路平台(http://cmc1783.hljtcch.com)獲利云云,致李琇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5日21時6分57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李琇琪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240卷第13至14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6240卷第17至18頁)。 3.交易明細(見偵6240卷第1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告訴人 楊○○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楊○○佯稱:可以投資博弈網站(http://pirelli.fujibee777.com/center/#/user)獲利云云,致使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7日14時4分28秒許 10,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楊旻蓁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929卷第15至17頁)。 2.帳戶個資檢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 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市政府餐察局第四分 局大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5 929卷第63至79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5929卷第49頁)。 4.交易明細(見偵5929卷第45至4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17日14時6分1秒許 5,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40 告訴人 張宏鑫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張宏鑫聯絡,經張宏鑫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giantwin網路平台(http://gant8d.gantwin7.com)獲利云云,致使張宏鑫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5月18日22時39分4秒許 1,360 超商代碼 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張宏鑫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097卷第37至3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6097卷第47至49、53頁)。 3.交易明細(見偵6097卷第5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1 告訴人 鍾茹芬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FB刊登應徵工作廣告,經鍾茹芬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http://RUSSELL4M.COM)獲利云云,致使鍾茹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9日11時31分39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鍾茹芬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098卷第15至1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 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分局新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00 612帳戶個資檢視(見偵6098卷第21至27、 47頁)。 3.LINE封面(見偵6098卷第44至46頁)。 4.交易明細(見偵6098卷第29至42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2 告訴人 劉旭文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劉旭文聯絡,再加LINE向劉旭文佯稱:可以投資JFBBI網路平台(http://www.jfbbi.com)獲利云云,致使劉旭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0日17時30分49秒許 20,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劉旭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054卷第15至18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7054卷第19至21 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 告訴人 石山明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網路刊登投資廣告,經石山明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日盛及匯智科技網路平台(http://sniper.fujibee777.com及http://mart66.hljtech.com)獲利云云,致使石山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1日17時4分58秒許 10,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石山明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084卷第7至13頁)。 2.交易明細(見偵6084卷第49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0年5月21日17時4分58秒許 10,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1日17時4分58秒許 10,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44 告訴人 葉宜淳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葉宜淳聯絡,經葉宜淳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國際短期交易項目網站(http://million.hsbjingding.net)獲利云云,致使葉宜淳陷於錯誤,依網頁之儲值資料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2日17時33分41秒許 5,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葉宜淳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549卷第13至16頁)。 2.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5549卷第37至39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5 被害人 謝政均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謝政均聯絡,經謝政均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GFMM網站平台(http://gant6o.giantwin.com)獲利云云,致使謝政均陷於錯誤,致超商繳費。 110年5月23日15時52分54秒許 2,000 二段條碼 OO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被害人謝政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969卷第13至15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 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6969卷第59至67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969卷第69至81頁)。 4.交易明細(見偵6969卷第82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6 告訴人 洪玥晞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網路張貼投資之貼文,經洪玥晞與其妻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恆亞權網站(http://hengya88hk.com)獲利云云,致使洪玥晞陷於錯誤,至超商繳費。 110年5月23日16時30分39秒許 5,00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洪玥晞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225卷第7至14頁)。 2.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竹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722 5卷第27至33、73至75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225卷第41至49頁)。 4.交易明細(見偵7225卷第3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5月23日20時41分7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47 告訴人 陳昱婷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FB張貼招聘工作貼文,經陳昱婷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http://tta001.difxotc.comp及http://gb01.ddixf.com)獲利云云,致使陳昱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6日16時7分33秒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陳昱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368卷第13至19頁)。 2.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陳報單、黑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7368卷第21至35、67、72至75、81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368卷第79頁)。 4.交易明細(見偵7368卷第80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告訴人 鐘惠菁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FB與鐘惠菁聯絡,經鐘惠菁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https://www.fbs-market.com及https://www.russel14m.com)獲利云云,致使鐘惠菁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5月26日21時21分14秒許 9,00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鐘惠菁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245卷第9至15頁;他3226卷第77至80、115至118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7245卷第49至51、71至87頁;他3226卷第69至76、81至82、92、100、103、113至114、119至126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245卷第67至70頁;他3226卷第90至91、104至105頁)。 4.超商繳費代碼、交易明細(見偵7245卷第53至65頁;他3226卷第83至89、106至112頁)。 5.對話紀錄擷圖、網路報案證明擷圖、平台之IP位址及網域表(見他3226卷第3至6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26日21時31分27秒許 9,00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6日21時34分31秒許 9,9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49 告訴人 詹惠羽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交友軟體與詹惠羽聯絡,經詹惠羽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網路平台獲利云云,致使詹惠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27日22時13分58秒許 3,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詹惠羽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057卷第49至5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7057 卷第53至67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057卷第73至74頁)。 4.交易明細(見偵7057卷第69至72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6月2日19時43分1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50 告訴人 江明峯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交友軟體omi與江明峯聯絡,經江明峯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russell4m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使江明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30日下午2時22分48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江明峯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596卷第13至1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 分局南投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帳 戶個資檢視(見偵6596卷第35至49、97 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596卷第57至92頁)。 4.存摺封面、歷史交易清單(見偵6596卷第51至5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5月30日14時22分39秒許 4,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21日12時32分19秒許 15,07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51 告訴人 蔡萬星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交友軟體BEEBAR與蔡萬星聯絡,經蔡萬星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JFBBI投資平台(www.jfbbi.com)獲利云云,至使蔡萬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4日下午4時22秒許 10,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蔡萬星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887卷第9至11頁)。 2.帳戶個資檢視、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二 水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 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驁察 局田中分局二水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二水分駐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6887卷第109至13 3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887卷第19至35頁)。 4.交易明細(見偵6887卷第15至1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2 告訴人 鄭莉璇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FB刊登應徵工作之廣告,經鄭莉璇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FES-MARKET網路平台(www.fbs-market.com)獲利云云,只是鄭莉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4日17時13分35秒許 3,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鄭莉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098卷第61至6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 分局延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帳 戶個資檢視(見偵6098卷第69至77、81 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098卷第79至80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3 被害人 柯德恩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FB刊登應徵工作之廣告,經柯德恩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honorchange網路平台獲利云云,致使柯德恩限於錯誤,之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4日18時14分55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被害人柯德恩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098卷第93至9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泰安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泰安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帳戶個資檢視(見偵6098卷第9 9至103、111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098卷第106至110頁)。 4.交易明細(見偵6098卷第10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4 告訴人 謝昱屏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FB刊登投資之廣告,經謝昱屏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註冊日盛交易網路平台(http://maxxis.fujibee777.co.)獲利云云,致使謝昱屏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6月5日20時26分34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謝昱屏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311卷第25至29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 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6 311卷第53至63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311卷第67至88頁)。 4.匯款紀錄表、交易明細(見偵6311卷P39、65至66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5 告訴人 陳欣妤 詐騙集團成員先在IG上刊登「用網路幫操作訂單,搭配他們的技術跟科技去破解平台的資料庫取得數據下注獲利」之貼文,經陳欣妤LINE聯絡,即佯稱:操作需要先儲值云云,致使陳欣妤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6月5日23時6分42秒許 5,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陳欣妤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930卷第7至10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5930卷第39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5930卷第33頁)。 4.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金融卡正反面影本(見偵5930卷第33至3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6月6日0時55分14秒許 8,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6日0時56分43秒許 8,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6日0時59分4秒許 4,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56 被害人 郭威儀 詐騙集團成員先在IG現實動態上刊登可以獲得福利群組之消息,經郭威儀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GFMM網路平台(https://ifsc.gfmm.asia/center/#/)獲利云云,致郭威儀陷於錯誤,依網站顯示之儲值資料至超商繳費。 110年6月8日15時35分26秒許 5,000 二段條碼 016089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被害人郭威儀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084卷第17至2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 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見偵7084卷第49至53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084卷第43至47頁)。 4.交易明細、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見偵7084卷第40至42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7 告訴人 黃奕鳳 詐騙集團成員先在FB上刊登投資廣告,經黃奕鳳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日盛娛樂城網路平台(http://sniper.fujibee777.com)獲利云云,致黃奕鳳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6月9日17時3分33秒許 4,00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黃奕鳳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790卷第7至8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公務電話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永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永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永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永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6790卷第15、37至47、85至89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790卷第51至71頁)。 4.匯款紀錄表、交易明細、郵局存摺封面影 本(見偵6790卷第17、77至79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8 告訴人 吳啟豪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交友軟體探探與吳啟豪聯絡,經吳啟豪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SG聖麟網路平台(http://sgchi.com/pc/indesx.html?superior=AZ0000000000#/login)云云,致吳啟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9日22時49分許 10,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吳啟豪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708卷第49至51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帳戶個資檢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7708卷第45至47、55、63至71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708卷第57至59頁)。 4.交易明細(見偵7708卷第61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9 告訴人 楊軒羿 詐騙集團成員先在IG限時動態上刊登可與直播主見面群組之消息,經楊軒羿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GFMM網路平台(http://ifsc.gfmm.asia/center/#/)獲利云云,致楊軒羿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6月9日20時45分53秒許 1,20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楊軒羿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085卷第2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 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見偵7085卷第57至61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085卷第53至56頁)。 4.交易明細(見偵7085卷第51至52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0 告訴人 陳嘉慶 詐騙集團成員先在IG上刊登投資之貼文,經陳嘉慶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註冊「巨旺興」網路平台投資云云,致陳嘉慶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6月10日15時57分36秒許 2,00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陳嘉慶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768卷第9-11頁)。 2.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768卷第15-17頁)。 3.交易明細(見偵6768卷第1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1 告訴人 宋燕卿 詐騙集團成員先在YOUTUBE上刊登投資之廣告,經宋燕卿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註冊MET GLOBAL INVESTMANT網路平台(http://metuall.com)投資獲利云云,致宋燕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14日19時35分40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宋燕卿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464卷第53至55頁)。 2.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7464卷第57、65至77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464卷第60至63頁)。 4.交易明細(見偵7464卷第59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2 告訴人 蔡嘉純 詐騙集團成員先在FB上成立「有錢人這樣做$財富自由」粉絲網頁,經蔡嘉純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Exchange網路平台(https://wc.excch.com)投資獲利云云,致蔡嘉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1日21時32分7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蔡嘉純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596卷第35至41頁)。 2.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7596卷第77至97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596卷第45至75頁)。 4.交易明細(見偵7596卷第4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3 告訴人 童志強 詐騙集團成員先在網路上刊登投資之貼文,經童志強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註冊網路平台(http://www.surecake688.com及http://www.nisajp.nisajp.com)獲利云云,致童志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5日13時26分43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童志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152卷第13至14頁)。 2.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八堵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八堵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 檢視(見偵6152卷第15至25、43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152卷第27至37頁)。 4.交易明細(見偵6152卷第39至41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4 被害人 許誌宏 詐騙集團成員在YOUTUBE上刊登投資廣告,經許誌宏加LINE聯絡,即佯稱:可以投資金鉑鑫娛樂網路平台(http://jbx888.net/finance)獲利云云,致許誌宏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6月27日17時9分31秒許 1,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被害人許誌宏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236卷第29至3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 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鹿滿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見偵7236卷 第33至56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236卷第75至123頁)。 4.交易明細(見偵7236卷第57至7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6月30日18時20分24秒許 1,000 二段條碼 01063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65 告訴人 隋承翰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交友軟體WIPPY與隋承翰聯絡,經隋承翰加LINE,即佯稱:可以投資JEPPI網路平台(http://jfbbi.com)獲利云云,至隋承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2日18時54分50秒許 1,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隋承翰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234卷第25至29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祭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 理詐編帳戶通報警示簡便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7234卷第31至44 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234卷第48至72頁)。 4.交易明細(見偵7234卷第45至4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行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匯入帳戶、訂單編號、 繳費資料 證據名稱及出處 宣告刑 1 告訴人 林恩廷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Twitter與林恩廷聯絡,再加LINE向林恩廷佯稱:約見面需先購買約會套票云云,致林恩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致有列帳戶。 110年4月23日19時11分1秒許 30,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林恩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470卷第13至15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6470卷第23至27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470卷第31至3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告訴人 魏伯栓 詐騙集團成員在IG上刊登交友之訊息,經魏伯栓加LINE聯絡,即佯稱:只要加入博弈網站(http://gant6g.giantein7.com/center/#/user.mai)就可以出來見面云云,致魏伯栓陷於錯誤,依指示致超商繳費。 110年5月2日19時39分46秒許 1,36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魏伯栓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382卷第17至21頁)。 2.帳戶個資檢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7382卷第26、37、45至47頁)。 3.交易明細(見偵7382卷第75至7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告訴人 陳國騰 詐騙集團成員先在IG刊登女性裸露照片,經陳國騰加LINE,即佯稱:至GFMM平台(http://IFSA.gfmm.asia)註冊可以免費觀看性愛影片云云,致陳國騰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5月13日20時2分32秒許 1,200 超商代碼 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陳國騰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720卷第7至12頁)。 2.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7720卷第15至27、79至81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720卷第63至73頁)。 4.交易明細(見偵7720卷第59至61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告訴人 蕭又升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蕭又升聯絡,再加LINE向蕭又升佯稱:獲得參加約會格,但需要去網站註冊繳納保證金(http://ifsc.gimm.asia/center/#/)云云,致蕭又升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5月13日23時2分51秒許 1,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蕭又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771卷第9至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6771卷第49至53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771卷第11至37頁)。 4.交易明細(見偵6771卷第39至4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告訴人 李鎮宇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李鎮宇聯絡,再加LINE向李鎮宇佯稱:獲得參加約會格,但需要去網站註冊繳納預約金云云,致李鎮宇陷於錯誤,依網站資料至超商繳費。 110年5月14日18時45分51秒許 1,000 繳費代碼 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李鎮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099卷第9至11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中壇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見偵6099卷第13至15、23至25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099卷第17至19頁)。 4.交易明細(見偵6099卷第21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被害人 湯詠鈞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刊登色情影片之貼文,經湯詠鈞加LINE聯絡,即佯稱:需要去投資網站註冊會員(http://ifsc.gfmm.asia)云云,致湯詠鈞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5月16日23時28分42秒許 1,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被害人湯詠鈞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969卷第9至1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6969卷第21至29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969卷第33至54頁)。 4.交易明細(見偵6969卷第31、55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告訴人 林家漳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林家漳聯絡,再加LINE向林家漳佯稱:可以約砲,但要至網站(http://ifsc.gfmm.asia)註冊繳交保證金云云,致林家漳陷於錯誤,依該網站產生之代碼至超商繳費。 110年5月20日19時12分40秒許 1,00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林家漳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375卷第7至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6375卷第11至13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375卷第18至74頁)。 4.交易明細(見偵6375卷第15至1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告訴人 許桔菓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許桔菓聯絡,再加LINE向許桔菓佯稱:可以傳色情影片,但需要去投資網站要至GFMM投之網站註冊會員(http://ifsc.gfmm.asia)云云,致許桔菓陷於錯誤,依該網站產生之代碼至超商繳費。 110年6月8日18時15分24秒許 1,05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許桔菓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267卷第35至37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6267卷第55至60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267卷第41至53頁)。 4.交易明細(見偵6267卷第39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被害人 張詩翔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張詩翔聯絡,經張詩翔加LINE,即佯稱:獲得參加約會格,但需要去網站(http://gante(6?)g.giantwin7.com)註冊繳款云云,致張詩翔陷於錯誤,依該網站產生之代碼至超商繳費。 110年6月15日21時15分49秒許 1,000 二段條碼 016159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被害人張詩翔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150卷第15至18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6150卷第51至 58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150卷第61至71頁)。 4.交易明細(見偵6150卷第59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6月16日18時38分40秒許 10,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16日18時38分40秒許 20,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0 被害人 黃信禕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黃信禕聯絡,經黃信禕加LINE,即佯稱:獲得參加約會格,但需要去網站(http://gante(6?)g.giantwin7.com)註冊繳款云云,致黃信禕陷於錯誤,依該網站產生之代碼至超商繳費。 110年6月25日16時29分許 1,35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被害人黃信椲於警詢之證述(見偵6144卷第57至59頁)。 2.帳戶個資檢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陳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144卷P27、77至79、83至85)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6144卷第65至76頁)。 4.交易明細(見偵6144卷第1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告訴人 蘇軒白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蘇軒白聯絡,經蘇軒白加LINE,即佯稱:若加入投資網站,可以提供自慰影片云云,致蘇軒白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6月25日21時20分50秒許 1,000 二段條碼 0000000P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蘇軒白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225卷第11至14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北市政府釐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7225卷第5152、77至79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225卷第59至73頁)。 4.交易明細(見偵7225卷第53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告訴人 李彥緯 詐騙集團成員先以IG與李彥緯聯絡,經李彥緯加LINE,即佯稱:若加入投資網站(https://theta.xts.group),可以提供福利影片云云,致李彥緯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10年7月2日15時25分49秒許 1,100 二段條碼 00GMPZ0000000000 訂單編號 000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李彥緯於警詢之證述(見偵7226卷第17至1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7226卷第39、47至49頁)。 3.對話紀錄擷圖(見偵7226卷第38頁)。 4.交易明細、歷史交易清單(見偵7226卷第19、3137頁)。 洪家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 編號 臨櫃提款或匯款人 臨櫃提款或匯款時間 提款或匯款金額 (新臺幣) 附註 1 湯宇澤 或 林孟宇 110年3月25日14時5分48秒許 20萬元 2 湯宇澤 110年3月31日15時29分16秒許 60萬元 3 湯宇澤 或 林孟宇 110年4月6日15時31分15秒許 15萬元 4 湯宇澤 110年4月7日15時26分12秒許 150萬元 5 湯宇澤 110年4月9日15時32分45秒許 210萬元 6 湯宇澤 110年4月12日15時30分5秒許 55萬元 7 湯宇澤 110年4月13日15時28分40秒許 70萬元 8 林孟宇 110年4月14日12時23分58秒許 80萬元 此筆未開立附表四之統一發票 9 林孟宇 110年4月14日15時18分3秒許 400萬元 10 湯宇澤 或 林孟宇 110年4月14日15時28分59秒許 20萬元 11 林孟宇 110年4月15日15時1分58秒許 180萬元 12 林孟宇 110年4月16日12時36分15秒許 140萬元 13 林孟宇 110年4月16日15時9分16秒許 230萬元 14 林孟宇 110年4月19日15時14分30秒許 650萬元 15 林孟宇 110年4月20日15時23分17秒許 400萬元 16 林孟宇 110年4月20日15時25分54秒許 146萬3509元 轉帳至林囿謹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7 林孟宇 110年4月21日15時35分17秒許 400萬元 18 林孟宇 110年4月22日15時29分57秒許 140萬元 19 林孟宇 110年4月23日15時25分6秒許 410萬元 20 林孟宇 110年4月26日15時20分8秒許 70萬元 21 林孟儒? 110年4月27日15時28分23秒許 400萬元 22 林孟宇 110年4月28日13時24分4秒許 500萬元 23 林孟宇 110年4月29日14時49分50秒許 130萬元 24 湯宇澤 110年5月3日10時13分37秒許 90萬元 25 湯宇澤 110年5月3日15時20分50秒許 70萬元 26 湯宇澤 110年5月5日9時5分20秒許 60萬元 27 湯宇澤 110年5月5日15時19分20秒許 260萬元 28 湯宇澤 110年5月6日15時38分25秒許 100萬元 29 湯宇澤 110年5月7日14時16分58秒許 580萬元 30 湯宇澤 110年5月10日9時39分17秒許 500萬元 31 湯宇澤 110年5月10日3時4分3秒許 100萬元 32 湯宇澤 110年5月12日14時14分4秒許 108萬5955元 轉帳至林囿謹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33 湯宇澤 110年5月12日14時55分18秒許 140萬元 34 湯宇澤 或 林孟宇 110年5月13日13時23分33秒許 30萬元 35 湯宇澤 110年5月14日12時48分15秒許 300萬元 36 湯宇澤 或 林孟宇 110年5月17日12時25分49秒許 15萬元 37 湯宇澤 110年5月17日14時20分43秒許 640萬元 38 湯宇澤 110年5月18日13時2分46秒許 140萬元 39 湯宇澤 110年5月19日13時9分57秒許 250萬元 40 湯宇澤 或 林孟宇 110年5月20日15時13分37秒許 40萬元 41 林孟宇 110年5月21日14時13分13秒許 320萬元 42 林孟宇 110年5月24日12時25分19秒許 70萬元 43 林孟宇 110年5月25日14時8分43秒許 100萬元 44 林孟宇 110年5月26日15時19分38秒許 180萬元 45 林孟宇 110年5月27日13時52分37秒許 430萬元 46 林孟宇 110年5月28日13時49分27秒許 510萬元 47 湯宇澤 110年5月31日14時12分21秒許 90萬元 48 湯宇澤 110年6月1日14時55分11秒許 90萬元 49 湯宇澤 110年6月2日15時3分8秒許 130萬元 50 湯宇澤 110年6月3日15時2分40秒許 110萬元 51 湯宇澤 110年6月4日12時43分47秒許 70萬元 52 湯宇澤 110年6月7日15時2分56秒許 800萬元 53 湯宇澤 110年6月8日14時11分36秒許 110萬元 54 湯宇澤 110年6月8日15時17分49秒許 60萬元 55 湯宇澤 110年6月9日15時26分33秒許 200萬元 56 湯宇澤 110年6月10日15時13分4秒許 100萬元 57 湯宇澤 110年6月11日15時5分52秒許 100萬元 58 湯宇澤 110年6月15日15時44秒許 240萬元 59 湯宇澤 11年0月16日15時7分52秒許 71萬5606元 轉帳至林囿謹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60 湯宇澤 110年6月16日15時9分35秒許 420萬元 61 湯宇澤 110年6月17日14時28分20秒許 500萬元 62 湯宇澤 110年6月18日15時2分41秒許 160萬元 63 湯宇澤 110年6月21日15時22分52秒許 100萬元 64 湯宇澤 110年6月23日14時57分40秒許 300萬元 65 湯宇澤 110年6月24日15時10分39秒許 240萬元 66 湯宇澤 110年6月28日15時3分4秒許 500萬元 67 湯宇澤 110年6月29日12時7分25秒許 300萬元 68 湯宇澤 110年6月30日14時59分11秒許 480萬元 69 湯宇澤 110年7月1日15時22分35秒許 140萬元 70 湯宇澤 或 林孟宇 110年7月2日15時2分58秒許 15萬元 71 湯宇澤 110年7月2日15時20分2秒許 120萬元 72 湯宇澤 110年7月5日15時21分52秒許 55萬元 合 計 1億5411萬5070元 附表四 編號 發票日期 品名 統一發票號碼 金額 (含稅,新臺幣) 1 110年3月25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200元 2 110年3月31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600元 3 110年4月6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150元 4 110年4月7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1,500元 5 110年4月9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2,100元 6 110年4月12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550元 7 110年4月13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700元 8 110年4月14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4,000元 9 110年4月14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200元 10 110年4月15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1,800元 11 110年4月16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1,400元 12 110年4月16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2,300元 13 110年4月19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6,500元 14 110年4月20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4,000元 15 110年4月20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1,463元 16 110年4月21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4,000元 17 110年4月22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1,400元 18 110年4月23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4,100元 19 110年4月26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700元 20 110年4月27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4,000元 21 110年4月28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5,000元 22 110年4月29日 服務費 KZ00000000 1,300元 23 110年5月3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900元 24 110年5月3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700元 25 110年5月5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600元 26 110年5月5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2,600元 27 110年5月6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1,000元 28 110年5月7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5,800元 29 110年5月10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5,000元 30 110年5月10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1,000元 31 110年5月12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1,085元 32 110年5月12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1,400元 33 110年5月13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300元 34 110年5月14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3,000元 35 110年5月17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150元 36 110年5月17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6,400元 37 110年5月18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1,400元 38 110年5月19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2,500元 39 110年5月20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400元 40 110年5月21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3,200元 41 110年5月24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700元 42 110年5月25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1,000元 43 110年5月26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1,800元 44 110年5月27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4,300元 45 110年5月28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5,100元 46 110年5月31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900元 47 110年6月1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900元 48 110年6月2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1,300元 49 110年6月3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1,100元 50 110年6月4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700元 51 110年6月7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8,000元 52 110年6月8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1,100元 53 110年6月8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600元 54 110年6月9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2,000元 55 110年6月10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1,000元 56 110年6月11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1,000元 57 110年6月15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2,400元 58 110年6月16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715元 59 110年6月16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4,200元 60 110年6月17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5,000元 61 110年6月18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1,600元 62 110年6月21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1,000元 63 110年6月23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3,000元 64 110年6月24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2,400元 65 110年6月28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5,000元 66 110年6月29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3,000元 67 110年6月30日 服務費 MU00000000 4,800元 68 110年7月1日 服務費 PP00000000 1,400元 69 110年7月2日 服務費 PP00000000 150元 70 110年7月2日 服務費 PP00000000 1,200元 71 110年7月5日 服務費 PP00000000 550元 合 計 15萬3,2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