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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魏宏安王瀅婷朱俊瑋

  • 當事人
    華威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緯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華威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啓昌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複代理人 吳孟益律師 被 告 陳緯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4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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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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