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華威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啓昌、陳緯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華威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啓昌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複代理人 吳孟益律師 被 告 陳緯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4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