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絜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許耀文、劉峯甫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絜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文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被 告 劉峯甫 謝燕鈴 傅月英 張月珍 劉崇玉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訴字第5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