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茂榮柳章峰高御庭

原告
陳佳欣
原告
邱太俊
原告
邱泰淳
被告
徐永貴
被告
聯興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柯冠宇
被告
姚永良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世桐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被告
新明營造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坤華
被告
自然生技景觀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顏展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5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高御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