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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陳茂榮柳章峰高御庭
  • 法定代理人
    柯冠宇、徐坤華

  • 原告
    甘必全劉春員
  • 被告
    徐永貴聯興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練錫明新明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甘必全 訴訟代理人 甘慧婷 原 告 劉春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甘秀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被 告 徐永貴 聯興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柯冠宇 被 告 練錫明 新明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坤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5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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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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