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風燕茹
- 指定辯護人
- 慶啓羣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風燕茹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風燕茹不服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1年5月13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