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自字第3號
- 自訴人
-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幸川
- 自訴代理人
- 周孟澤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劉煌基律師
- 被告
- 劉冠志
- 選任辯護人
- 張方俞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告訴乃論之罪,自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25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自訴人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劉冠志涉犯刑法第317條之洩漏業務持有之工商秘密罪嫌、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未經授權重製、洩漏營業秘密罪嫌,依刑法第319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第1項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自訴人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具狀撤回自訴,有刑事撤回自訴狀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