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苗簡字第206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雅菡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紹豐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紹豐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並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作為證據。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邱紹豐前有恐嚇之前案紀錄(本件不構成累犯),犯本案恐嚇犯行之動機,其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恫嚇之犯罪手段,已使告訴人精神上產生恐懼,所為實不可取;兼衡被告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1年度偵緝字第4號被告 邱紹豐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苗栗縣○○市○○里0鄰○○0000號居新竹縣○○市○○○街00號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 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紹豐因故不滿林宣彤,竟基於恐嚇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21日下午6時3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為急診室「管理員」呆子,傳送內容為:「我會不會在社區拿棍子垂你我可不敢擔保」等恐嚇訊息予林宣彤,致林宣彤心生恐懼。

二、案經林宣彤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邱紹豐固不否認傳送上揭訊息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因為告訴人林宣彤控制伊人身自由,伊去抽煙或怎麼樣就被限制人身自由,伊在氣頭上云云。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即證人林宣彤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歷歷,並有上揭LINE訊息翻拍照片多張、慧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被告涉犯恐嚇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楊景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