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金安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13行「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13行之「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顯係誤載,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82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逃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