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林卉聆、林信宇、陳雅菡
- 原告魏豪毅、陳盈瑞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魏豪毅 陳盈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被 告 王永來 松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進丁 被 告 許少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74號肇事致死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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