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佳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陳佳欣 邱太俊 邱泰淳 被 告 徐永貴 聯興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柯冠宇 被 告 姚永良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世桐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被 告 新明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坤華 被 告 自然生技景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顏展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5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