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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陳茂榮柳章峰高御庭
  • 法定代理人
    柯冠宇

  • 原告
    陳佳欣邱太俊邱泰淳
  • 被告
    徐永貴聯興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姚永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陳佳欣 邱太俊 邱泰淳 被 告 徐永貴 聯興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柯冠宇 被 告 姚永良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世桐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被 告 新明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坤華 被 告 自然生技景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顏展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5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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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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