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 原告
- 陳佳欣
- 原告
- 邱太俊
- 原告
- 邱泰淳
- 被告
- 徐永貴
- 被告
- 聯興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柯冠宇
- 被告
- 姚永良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劉世桐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蘭律師
- 被告
- 新明營造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徐坤華
- 被告
- 自然生技景觀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顏展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5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