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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信宇

上訴人
即被告
風燕茹
指定辯護人
慶啓羣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風燕茹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風燕茹不服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1年5月13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信宇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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