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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8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雅菡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吳世興

具 保 人 湯皓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皓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湯皓焜因受刑人即被告吳世興(下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7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本院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又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7萬元,並由具保人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揭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以110年度訴字第2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案經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75號審理中撤回上訴,於110年12月13日確定,並移付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聲請人)執行,受刑人經聲請人於111年1月22日依受刑人之住所地苗栗縣○○鄉○○村00鄰○○○○00○0號傳喚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受刑人之母而依法送達;聲請人並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銅鑼分駐所而依法送達,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仍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此有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38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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