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蔡幸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自字第3號 自 訴 人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幸川 自訴代理人 周孟澤律師 劉煌基律師 被 告 劉冠志 選任辯護人 張方俞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告訴乃論之罪,自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25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自訴人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劉冠志涉犯刑法第317條之洩漏業務持有之工商秘密罪嫌、營業秘密法 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未經授權重製、洩漏營業秘密罪嫌 ,依刑法第319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第1項規定,均須 告訴乃論。茲自訴人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具狀撤回自訴, 有刑事撤回自訴狀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