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1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丁氏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苗簡字第10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氏釵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4677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111年度易字第332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丁氏釵犯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3行「109年11 月19日某時」更正為「109年11月19日前某時許」、第7至8 行「國盟不鏽鋼電解有限公司」更正為「國盟不銹鋼電解有限公司」,證據部分並增列「被告丁氏釵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丁氏釵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之規定,而應以同法第6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 作罪論處。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自陳已婚、目前無業、與配偶及8歲之子女同住之生活狀況、高中畢業之 教育程度(見交查字卷第5頁;本院易字卷第23至24頁); 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本案被告媒介越南籍移工TA VAN TAM即泰文唐非法為他人工作,有自泰文唐處取得新臺幣(下同)3萬元,此據被告於 偵查中供承在卷(見交查字卷第103頁),本院經審核後, 認沒收上開犯罪所得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列舉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 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圳義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45條 (媒介外國人之禁止)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 (罰則) 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5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677號被 告 丁氏釵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氏釵明知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竟意圖營利,基於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某時,在苗栗縣某處,以手機連結網路發送訊息方式,將有意求職的越南籍移工TA VAN TAM即泰文唐,媒介給不知情的合作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下稱合作公司)仲介人員陳宏諺,並向泰文唐拿到新臺幣3萬元以圖利,陳宏諺再 帶泰文唐到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國盟不鏽鋼電解有限公 司,介紹給不知情的李碧珠僱用唐文泰,在該國盟公司從事白鐵電解工作。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函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轉呈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核令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丁氏釵的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陳宏諺、李碧珠的指證 全部犯罪事實 3 被告所申辦第一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合作公司終止委任契約書、泰文唐攷勤表、合作公司移工交付雇主紀錄表、外國人名冊、外勞報到紀錄表、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工廠薪資表、委任契約書、通訊軟體對話記錄(含附件)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及第45條之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檢察官 林 圳 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