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820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鴻昌
- 被告
- 賴木杉(即巨匠土木包工業)
- 選任辯護人
- 趙建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所載「衫」均更正為「杉」
。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前揭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因審判系統將被告賴木杉之姓名誤載為「賴木衫」,本院因而誤植,因係文字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