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常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常基 訴訟代理人 賴志榮 吳佳蓉律師 被 告 彭珮瑩 龍振炫 宋曄 達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宋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