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瑪莉、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林世聰、林學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91號 原 告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原 告 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被 告 林學邦 吳宇茜 群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緯 被 告 群創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10號誹謗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吳宇茜、群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群創物業有限 公司雖非本案被告,但原告等指稱為須依民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