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91號
- 原告
-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瑪莉
- 原告
- 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賈俊益律師
- 被告
- 林學邦
- 被告
- 吳宇茜
- 被告
- 群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家緯
- 被告
- 群創物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家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10號誹謗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吳宇茜、群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群創物業有限公司雖非本案被告,但原告等指稱為須依民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