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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9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魏宏安朱俊瑋許文棋

原告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原告
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被告
林學邦
被告
吳宇茜
被告
群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緯
被告
群創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10號誹謗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吳宇茜、群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群創物業有限公司雖非本案被告,但原告等指稱為須依民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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