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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陳茂榮許家赫顏碩瑋
  • 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 原告
    新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羅遠哲周毅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新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被 告 羅遠哲 周毅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29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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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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