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4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木桂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9608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12年度苗簡字第8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羅木桂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民國112年2月1日繫屬本院,然被告於案件繫屬法院後,已於112年1月17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改行通常程序,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9608號
被 告 羅木桂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頭份市培德新邨9號
居苗栗縣○○鎮○○○路000巷00號
之1B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木桂於民國111年4月6日前某日,在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
之航廈工地,拾獲蕭月琴所有之OSN-858號普通重型機車車
牌1面,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據為己有。嗣於同年4
月6日17時50分許,羅木桂騎乘其向友人「羅奔」(音同)
借得之機車,懸掛上開OSN-858號車牌,行經苗栗縣竹南鎮
科專二路與科專七路口時,因酒後駕車、駕駛執照遭吊銷仍
騎車、10年內第3次酒駕等違規情事,為警攔檢,並開立苗
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紙予以舉發
,而為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木桂供承不諱,並經被害人蕭月
琴於警詢時證述屬實,復有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3紙、苗栗縣警察局領回違規車輛通知單1紙
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警局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變造車
牌罪嫌
。惟查,被告羅木桂堅詞否認有竊盜該車牌之行為,辯稱係
於上開地點拾獲,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偷竊該
車牌之
犯行,尚未可以其持有該車牌遽認其有竊盜犯行甚明。又被
告拾獲之上開車牌係真實之車牌,並非係偽造或變造而成
, 被告將該車牌懸掛於機車上使用,顯不構成行使偽造、
變造車牌罪,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黃智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