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多曼尼製作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柯翰辰
- 代表人
- 被告兼代表
- 代表人
- 人 柯翰辰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洪銘徽律師
- 被告
- 童胤
- 選任辯護人
- 鄭懷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多曼尼製作有限公司、柯翰辰、童胤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