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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茂榮顏碩瑋柳章峰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多曼尼製作有限公司
代表人
柯翰辰
代表人
被告兼代表
代表人
人 柯翰辰
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銘徽律師
被告
童胤
選任辯護人
鄭懷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多曼尼製作有限公司、柯翰辰、童胤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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