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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林卉聆魏正杰陳雅菡

  • 被告
    邱信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信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關於「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關於「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前述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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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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