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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羅貞元洪振峰郭世顏

  • 當事人
    BH000甲○○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95號 原 告 BH000-H112003(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甲○○ 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85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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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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